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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包工程转不走劳动关系 职工工伤用工主体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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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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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包工程转不走劳动关系

职工脚手架摔落致工伤 用工主体需担责

  包括小丛自己,一开始也不敢认定他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只是生活所迫,不得不与企业叫板,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他才弄清自己确实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据此,该公司不仅应为其认定工伤,还应负担其一系列工伤待遇

  争议:工程转包个人 工伤待遇难讨

  2009年5月,某建筑公司揽下一宗厂房施工合同。因工程不大,老康又多年在公司分包小型工程,该公司便将该施工任务转包给老康。老康雇请小丛担任木工班班长,带领七八个工人日夜在现场施工。

  当年6月15日,小丛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颈椎、上臂多处受伤,经诊断构成八级伤残。住院期间,老康支付了小丛所有的医药费用。但对小丛提出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等问题,老康说:“我只是个人承包一点小活儿,挣不了几个钱。本想拉着你挣点儿钱。可你这么多事,我管不了了!”

  老康说不管小丛的时候,已经是去年5月,且公司已经为他结算了工程总价款为55万元。小丛觉得自己没挣到钱反落下伤残,找老康说不成事,便找公司谈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事情。公司既干脆又利索地说:“你给老康干活儿,怎么出了事找公司赔偿,这不是明摆着找错地方了吗?”

  仲裁:劳动关系确认 公司拒不接受

  小丛上有老下有小,花钱的地方很多。小丛说:“反正我有病干不了活儿,不妨拼一拼,申请仲裁一下,力争让公司对我做些赔偿。”没想到,仲裁裁决小丛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的医药费和工伤待遇也应由该公司给付。

  收到裁决书,公司却不服气。几天后,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称其不知道小丛是谁,双方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还称其与老康签订的施工协议明确约定:老康负担施工中的所有安全问题。因此,对小丛的伤,老康做出了全面补偿。

  再者,认定及给付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老康雇请小丛干活儿,并为其支付工资、医药费,前提是他俩之间存在着雇佣或劳动关系,与公司没关系。

  另外,老康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小丛是他雇佣的,小丛也承认他俩之间存在用工劳动关系,至于二者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合法与公司无关。尤其是在公司又早已与老康结清全部工程款的情况下,更与公司拉不上关系。还有,该公司与老康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更是其与老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活的证明,而这个合同恰好割断了公司与小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任何可能。

  基于上述理由,公司强烈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小丛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而驳回小丛的所有工伤诉求。

  法院:用工主体担责 无理诉求被驳

  小丛依据仲裁裁决的理由答辩称:该公司作为一个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工程虽然可以转包,但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转包不走。在老康招聘其为木工班长且他在施工中负伤的情况下,该公司应承担起用工主体的责任,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此前提下,老康事先支付的相关费用属于代公司垫付,这些费用及其工伤认定、鉴定费用及其他待遇,应全部由该公司给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丛系老康雇佣来在该公司承包的工程上工作,不是该公司直接招聘小丛的,但因老康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依法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即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鉴于该公司的诉求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小丛的工伤待遇。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用工得有资格 转工程难转人

  陈君玉律师说:在诉讼后期,该公司退而求其次,只想承担连带责任,即不再负担老康已经“垫付”的费用。这种想法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第1条也规定: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本案中,该公司承揽工程后应依靠自己的设备、技术和能力施工,但它将任务发包给既无相应施工资质,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故小丛负伤后应由该公司负责善后。

  陈律师说:公司的想法不是没有依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该公司只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样做有违上述诸条法规规范、引导企业的正确用工的功能。而法院的判决能使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并可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午报记者 赵新政)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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