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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失职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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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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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某是某管道公司的检验员,负责钢管检验工作,该公司规定每批钢管入库前都要由检验员进行检验,并加盖检验合格章后方可入库。2001年10月20日,该公司购入一批钢管(共200根)由钱某负责检验,钱某检验后加盖了合格章。2个月后,市场部门反馈信息该批钢管出现质量问题,需全部更换。该公司认为此批钢管由钱某负责检验,钱某检验时并未发现质量问题,应属工作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做出决定解除钱某的劳动合同。钱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管道公司当庭举出两份钱某工作失职的证据,一份是加盖钱某检验合格章的入库单,另一份是对钢管样本的检验报告,该报告证明钢管质量不合格,但该公司无证据证明被检验的钢管样本系取自钱某检验入库的那批钢管。由于该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工作失职系由钱某所致,仲裁委遂裁决撤销该管道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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