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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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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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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办理内容

(一)申请范围

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城区的外资、合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企业有营业执照;

2、法人资格证书;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经营正常的证明材料;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报告,明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人员范围。

(四)办理时限

收到企业提出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三、办理机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障局工资处

承办机构及承办人:李成贵、周蜀生、田庆丰

责任人:张永祥、方扬

办公地点:渝中区人民路13号,市劳动保障局大楼6032号房间

邮政编码:400015联系电话 63850037(传真)

四、收费情况

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办公时间:

冬季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3:30—17:30;

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3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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