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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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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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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原则和对象

年薪的构成与计发

风险金的管理和抵扣

年薪的兑现和列支

有关政策规定

(一)试行原则和对象

1、外经贸企业经营者实施年薪制的原则是:

(1)经营者年薪水平与出口规模和利润挂钩,亏损企业经营者不得实行年薪制;

(2)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相分离;

(3)实行年薪制既要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加强监督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形收入。

2、试行年薪制的对象是本市外经贸委直属的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

(二)年薪的构成与计发

1、年薪的构成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根据出口额确定,效益年薪根据利润确定。

2、年薪的计算

(1)基本年薪以当年海关统计的出口数据,按统一标准分档计算。在新老公司同时担任经营者的,实行新老公司出口合并计算考核。

(2)效益年薪=当年利润总额×5%,利润指标以经审查核实的决算为准。效益年薪加上基本年薪最高额不超过30万元。

3、年薪的发放

(1)基本年薪由企业按上年分月出口额计算,分月发给当年应发数的80%,年终按当年海关统计的实际出口额为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基本年薪的20%留作风险金。

(2)效益年薪按年度计算,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效益年薪的70%,其余30%,当作风险金,连同基本年薪的20%存入专户。

(三)风险金的管理和抵扣

1、风险金按国家经贸委和劳动部《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暂由市外经贸委负责管理。风险金实行专项存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利率计息。

2、风险金可在经营者离任时经审计后一次性结算付清,也可以在企业转制为股份制企业或股份扩股时转为股份。

3、企业新增加亏损时,经营者除取消效益年薪外,还应按新增加亏损额的2%扣减风险金,风险金不足以扣减时,再扣减基本年薪,最多扣减到本公司职工当年平均工资为限。因经营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直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额的1%扣减风险金,风险金不足抵扣的,再扣减基金年薪到0为止。

(四)年薪的兑现和列支

1、年薪的兑现实行年终审批制度。企业年终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填报《经营者年薪报批表》,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外经贸委审批同意,由企业兑现。未经审批的,不能擅自兑现。凡有重大经营失误、失职渎职、涉嫌经济案件等行为的, 不得兑现年薪。

2、经营者年薪按当年提取金额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外顺加,并列入企业成本,纳入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五)有关政策规定

1、实行年薪制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不得再享受其他补贴和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各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分配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2、实行年薪制过程中经营者发生变更,可根据实际任期按年薪标准分段计算当年上任或离任经营者的年薪。上任经营者也可以当年不实行年薪制,从下一年度起实行。

3、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除董事或总经理(厂长)外,其他领导成员的工资收入仍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范畴,公司应根据他们各自承担的职责和贡献,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妥善处理好经营者、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与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关系。

[详见重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外经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5月30日渝劳社发[2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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