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调整和建立水产系统艰苦工种岗位津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9 00:13
人浏览

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发放办法

管理规定

(一)实行范围

全省水产系统企事业单位,凡在规定工种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固定、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均可按规定实行岗位津贴。

(二)发放办法

1.艰苦工种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实际工作不满两小时的不发给津贴;满两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半个工作日计发;6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因工作需要,不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临地到实行岗位津贴岗位工作,顶班生产劳动的,可按照同工种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3.享受岗位津贴的人员,不论何故离开本岗位的,均从离开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

4.享受岗位津贴的人员,要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完不成的,岗位津贴应停发或减发。

(三)管理规定

1.实行艰苦工种岗位津贴的范围及津贴标准,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因生产工艺、劳动条件、设备状况不同,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工种各工序之间再划分几个档次,自行平衡,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但各工种每月支付的津贴总额,按实行范围的人数计算,每人每月平均不得超地规定的标准。

2.按本通知实行的岗位津贴,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企业单位列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从自筹资金中解决。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水产局《关于调整和建立水产系统艰苦工种岗位津贴的通知 》(1992年11月19日鲁劳发字[1992]408号)]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