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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09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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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企业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企业应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计算基数口径相同)的70%作为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基数。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各项物价补贴不再发给。

(二)一次性离职费的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当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三)计发一次性离职费的其他问题,仍按[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参见上海市劳动局、侨办《关于本市企业职工获准出境定居一次性离职费计发问题的通知》(1995年7月25日 沪劳保发[9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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