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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2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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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退休人员包括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为了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合,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主要是为了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比重,规范津补贴的发放。那么,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是怎样的?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是怎样的

  1、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2、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调整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一18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4、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6、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退休金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

  三、退休年龄规定

  (一)男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1、年满六十周岁,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2、年满五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年满五十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二)女职工退休年龄规定

  1、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女职工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是怎样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后,离退休费较以前都有所增加,可以使老年人离退休后的生活更有保障,如果您对离退休人员待遇还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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