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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充全日制用 避补偿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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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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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从农村来到城里当装卸工,与老板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可上岗后,张某发现,他与其他全日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完全一样。前不久,公司精简人员,张某等人被老板辞退,发现其他全日制工人有补偿金,自己却没有,老板却表示,非全日制工人被辞退没有经济补偿。张某觉得不公平,想问,老板的说法合法吗?

  法律人士表示,老板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而老张在该公司的劳动时间,同其他全日制工人一样,说明已大大超过了法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时间。张某付出了与全日制工人一样的劳动,理应与全日制工人一样得到相同的工资等待遇。该公司老板,应按其他被裁的全日制工人一样,给予张某经济补偿。

延伸阅读: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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