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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度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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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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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涛于2003年12月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其中约定王涛从事研发工作,每月工资为8000元。B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者按末位予以淘汰。2004年及2005年王涛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2006年3月,B公司将王涛解雇,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涛找到人力资源经理,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

劳动法专家认为:

1、B公司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属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合法的也是得到公司员工认同的。

2、B公司在合同期内以考核不称职为由辞退王涛是违法的。

3、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规定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王涛考核不合格,不构成此项规定。

4、B公司应支付王涛经济补偿金,且如果B公司在辞退王涛前没有提前30天通知本人,也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王涛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5、王涛本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应当得到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支持。

6、公司可以采用给王涛转岗培训的方式来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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