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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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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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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该如何处理

问:某台资物流公司,有一位员工在拿到8月份工资后就不辞而别了,公司人事部门多方联系得知他已跳槽到其他物流公司工作了。这名员工的劳动合同要到今年年底才到期,他突然离职又未交接工作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他是否应该赔偿这些损失。此外,他提前离职,公司可以追回一年前为他支付的考驾照培训费用吗?
  答:《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该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履行一定程序义务的。因此,该公司这名员工不辞而别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这种违约行为,单位有权追究员工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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