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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征求意见 假招聘最高罚5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30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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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28日讯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近日,黑龙江省公布《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市民可登录www.hljfz.gov.cn提出宝贵意见。

  记者从省政府相关部门获悉,《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另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打工得不到钱可口头投诉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黑龙江省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鼓励实名举报;投诉人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递交投诉文书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为准

  如遇有人举报非法用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拖欠劳动报酬的投诉时,投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转移财产查封财物用以支付工资

  为了规避用人单位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工资,此次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查封、扣押用人单位的财物时,应当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当场交付用人单位,并应当通知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到场,告知用人单位应当享有的权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经本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费用。

  扣押打工者身份证罚

  许多打工者都有过被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经历。《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扣押劳动者资格证件、学历证书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招(聘)用劳动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法招童工吊销营业执照最高罚1万

  违法使用童工,将可能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全部退回,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10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无故拖欠工资单位法人最高可被罚万元

  许多用工者在遭遇老板拖欠工资时都显得无能为力,此次对这一方面有了更严的要求。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数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处法定代表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介所假招聘最高可被罚5万元

  职业介绍所提供虚假信息的,今后有望得到遏制。《意见稿》要求,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涉及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职业介绍机构如在向用工者介绍工作时发布虚假培训信息;超出职业技能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非法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骗取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取消资格或者吊销许可证。

  限制劳动者自由由公安处罚

  据介绍,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证、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侮辱、殴打、非法搜查劳动者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而因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意见稿》中还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通报违法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并依照相关规定降低用人单位诚信等级。《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之日起,《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同时废止。[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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