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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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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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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社函字[2006]130号

塔城地区劳动保障局:

你地区沙湾县劳动保障局《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沙湾县原青年饭店由自治区铁路局投资创办,属于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移交沙湾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后,其原国有资产性质未作变更的,其下岗失业人员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二、改制前已离开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若解除劳动关系后,目前仍为失业人员的,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若期间被非国有企业招用后再次转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后转失业的,均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三、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供销系统下岗职工是指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户口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四、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8号)中对岗位补贴的标准未作统一规定。按照该《通知》规定,岗位补贴标准最低应以扣除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所得实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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