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发展和规范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11:09
人浏览

内容提示:

设立条件

服务范围

收费原则

咨询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管理及其他

(一)设立条件

1、有开展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所需的场所和必要设施;

2、直接从事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劳动保障工作经历,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持有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工商登记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服务范围

1、接受用人单位关于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劳动人事管理事务等咨询。

2、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起草单位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工资分配和补充社会保险方案、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及处理劳动争议和日常劳动人事事务等。

3、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代办用人单位员工的招聘录用和退工手续、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手续、劳动保障年检等劳动保障日常事务

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档案代管等业务。

(三)收费原则

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收费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咨询服务的项目、内容和办事的难易程度,由委托单位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四)咨询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1、上海劳动学会劳动保障咨询服务行业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对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复训。不参加复训或复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劳动保障咨询服务。

(五)管理及其他

1、上海劳动学会劳动保障咨询服务行业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2、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加入上海劳动学会劳动保障咨询服务行业委员会,遵守行业委员会章程,并享受上海劳动学会劳动保障咨询服务行业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3、单位和个人开设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

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开设非正规劳动组织性质的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享受非正规劳动组织相应的优惠政策。

4、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咨询,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代办劳动保障事务的社会性中介机构。

[详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发展和规范本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机构的意见》(2001年3月3日沪劳保法[2001]3号)]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