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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县城镇弱势群体的情况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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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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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县劳动保障局局长 邢先文

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要特别关心那些工作和生活上暂时遇到困难的群众,把他们的事情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点考虑、重点解决,切实安排好他们的就业和生活。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重要时期,一部分职工由在职走向下岗失业已不可避免,如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尤其是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就业和生活保障,已成为当前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目前就业弱势群体的现状

随着我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一部分职工由以前的下岗状态,由企业和社会筹集资金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逐步走向社会,成为失业人员,享受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方面失业人员面临着再就业的巨大压力,无事可做;另一方面由于就业观念,自身素质或就业渠道等原因,相当一部分就业岗位无人可做,其现状是:

1.失业人数多。从我县企业改革的现状看,截至2001年底全县已有152家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完成改制任务,7家企业正在改制之中。企业改制后,52%的原企业职工被新企业招用,10%的原企业职工进入主管局托管中心托管,38%的原企业职工失业。目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已达4500人。粮食、供销以及油泵、水泥、树脂等工业难点企业改制到位后失业职工将达7000人,加上城镇户口待业青年、回淳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增失业人员有增无减,年末城镇失业人员将达万人,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2.特困比例重。在庞大的失业人群中,一部分人已经自谋职业,一部分人非正规就业,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无法就业,成为再就业的弱势群体。据调查,淳溪镇范围内夫妻双下岗、双失业或一方下岗、一方失业的共有900户,离异、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有68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下岗失业人员有50人,仅此三种对象就有1018户。这部分人年龄相对较大,男性一般在40岁以上,女性一般在35岁以上,且多数家庭上有老的要赡养、下有小的要读书,本人为家庭中的顶梁柱。

3.就业难度大。一些新的经济增长点虽然提供了部分新的就业岗位,但由于对劳动技术、年龄文化要求高,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弱势群体因自身素质原因而难以上岗。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可以吸纳大量劳动者,但很多失业人员又不愿从事这项工作。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由于社会保险和权益保障等原因,失业人员无人问津,甚至相当一部分铸造、建筑、保洁、保姆等苦、脏、累岗位无人应聘。

二、就业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1.经济转轨变型。就业弱势群体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转型而分化显现出来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广就业低报酬,劳动生产率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严重冲击着习惯于计划体制的劳动者。技术落后、经营不善的企业在竞争中败北;传统产业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相对萎缩;减员增效、强化管理使大批隐性失业者从企业分流;技术进步使一些年大体弱、素质低下的职工被精减。这种经济结构的再调整使一大批劳动者丢掉工作岗位,成为再就业的弱势群体。

2.就业观念滞后。在众多的下岗失业人群中,绝大部分人员能面对现实,从维系家庭、个人生活的实际出发,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想方设法谋求就业岗位。据统计,保洁、保绿、大排档、马自达等岗位从业人员70%来自于下岗失业人员。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就业观念滞后,仍停留在计划经济的传统就业模式上,沉寂在下岗失业的埋怨声中,“等,靠、要”的思想相当严重,放不下原国企职工的架子,不愿直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不能及时调整心态,对个体私营企业从业顾虑重重,对从事保洁、家政服务行业,碍于情面“高不攀、低不就”。而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相对减弱,下岗失业人员过高的就业期望只能一厢情愿,结果造成“宁愿在家闲着,不愿在外站着”,对于一些合适的劳务输出信息,也视而不见,宁愿在家中喝粥,不愿到市场找饭。

3.劳动技能单一。目前我县企业改制后不能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绝大部分文化层次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如纺织行业的三荷色织厂,原为县属集体企业,长年来由于机制、体制、市场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企业生产每况愈下,以致资不抵债,破产倒闭。三荷的破产,并未使本县已形成的纺织市场崩溃,相反促成了私营纺织企业的崛起,其生产企业已由一家发展到12家,吸纳职工的人数由十几个人发展到数百人,原三荷厂50%的职工被私营纺织企业招用。县分析仪器厂原为县属集体企业,2001年企业破产后民营分析仪器厂职工被新组建的私营企业招用。两家县属集体企业改制的事实说明,只要有劳动技能和吃苦耐劳精神,寻找一份适合自身条件的岗位还是有的,而就业弱势群体往往缺技能 、缺文化,无法适应新技术、新设备、新管理带来的新要求。

4.企业用工混乱。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尽管企业产权,职工身份得到置换,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传统思维定势,从劳动保障管理角度看,无论是劳动合同签订还是社会保险缴费,都较为规范。但相当一部分新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把企业用工的自主权变成了用人自由权,用工事前不申报、事后不备案,私招乱雇现象严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不仅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三、促进弱势群体再就业的对策

弱势群体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会客观地存在,而且还会成为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1.加强政策宣传,营造帮扶氛围。促进弱势群体再就业,首先要加强宣传引导。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劳动就业政策宣传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典型介绍,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打破“统包统配”、“铁饭碗”、“终身制”等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陈旧观念,强化“无论你在哪里干,社会保险接着算”的保障意识,不等不靠,不挑不拣,自力更生,自主创业。其次要落实优惠政策。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县政府13个综合部门联合下发了“实施就业帮扶证”的通知,从就业服务、档案保管、规费征收、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了很大优惠,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关键问题是落实到位,并不断加以完善。第三要开展结对帮扶。发动机关干部与就业弱势群体进行结对帮扶,是再就业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许多城市开展援助活动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宣传、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要组织县级机关各部门与就业弱势群体结对,组成帮扶小组,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供就业信息,给予经济援助,并将结对帮扶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2.加快经济发展,提供就业岗位。发展是硬道理。要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的困难,必须发展经济。只有举全县之力招商引资,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才有可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只有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弱势群体才能够有“饭”可吃,才能够走出“弱势”,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因此,政府进行宏观决策时,要统盘考虑劳动就业问题,注重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容量。在当前的经济结构调整中,尤其要处理好发展高科技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关系,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3.实行托底政策,保障基本生活。一是对进入主管局托管中心的托管人员要筹集好托管经费,凡资产未变现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快资产变现;凡资产已经变现的,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按照足额发放;二是对部分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三龄五龄”的失业人员(工龄30年以上、年龄50岁以上)要解决好社会保障待遇,由政府从特困基金中为其代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是对特困失业人员落实好低保待遇,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凡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要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的有关手续,衔接好三条保障线。

4.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基本技能。培训和就业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要积极扩大就业,就必须切实提高就业弱势群体的再就业技能。为此,要培育和发展社会办学机构,并通过自办、联办、委培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免费对就业弱势群体进行多形式、多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做到社会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使培训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实用性,满足多层面的社会需求。同时要着力家政服务、服装缝纫,机械加工、计算机录入、社区管理等急缺劳动力资源的培训,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学有一技之长,提高基本技能,推动“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机制的形成。

5.严格执法监察,规范企业用工。目前,劳动力市场比较混乱,企业私招乱雇现象严重,不仅影响了就业岗位的采集,而且造成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仲裁案件大量上升。劳动保障部门作为主管劳动就业的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县内企业招用人员,统一进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用人单位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对企业用工事前不申报、事后不备案,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弱势群体是我们大家庭中的一员。落实好、解决好弱势群体再就业需要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援助,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关爱。如果我们忽视了弱势群体的存在和这个群体扩大给社会造成的隐患,我们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弱势群体是一个流动的群体,今天我们可能身处其中,明天找到工作,也许不再“弱势”;相反,今天我们可能衣食无忧,明天突遇“不测”,就有可能成为“弱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关照弱势群体,就是关照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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