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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的调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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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全面了解我市困难群体的基本情况,找出他们生活和就业困难的原因及在救助困难群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室和就业处牵头,有关处室参加的课题组,于去年下半年深入到六个区、十二个街道调查了解困难群体生活和就业状况,并写出以下调查报告。

一、目前我市困难群体的基本情况

(一)、困难群体的基本特征是:年龄较大,文化程度偏低,专业技能较差,身体状况欠佳。

从年龄结构看,困难群体中男女比例相当,各占50%。年龄在41岁至45岁年龄段的比例最高,为33.05%;其次为36岁至40岁年龄段,比例为22.88%;再次是46至50岁,比例为19.94%;51岁以上年龄占的比例为17.8%,35岁以下年龄段所占比例最低,为6.78%。由此可见,40岁以上年龄段所占比例高达70.34%,说明困难群体中,中年以上的困难人员占三分之二以上。

从健康状况看,健康状况良好的人只占47.83%;一半以上的困难人员身体残疾或患有各种慢性病,说明疾病和残疾是致困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受教育程度分布来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只占2.27%,97%以上的人是高中及以下学历。从技术状况看,没有任何技术职称的人占到81.9%,初级工或有初级职称的人只占10.34%,而高级工或有高级职称的寥寥无几,只占1.72%。这说明,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是否贫困。

从困难群体身份分布看,失业人员比例最高,占45.76%;其次是其他无业人员,包括两劳释放人员和外地嫁京人员等占20.34%;再次是下岗人员,占17.8%。这说明由于国有企业改制,大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形成新的城市困难群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次调查所选的困难群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不足的人群,如残疾人、病人以及鳏寡孤独者;二是由企业转制而失去就业机会的人群,如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他们的年龄大,知识层次和再就业能力较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是我市新的困难群体;三是城镇“体制”外人群,即那些从来没有获得过在国有单位或其他非国有单位正式就业的机会,靠打零工、摆小摊、亲人的接济养家糊口的人群。他们普遍年龄较大,身体状况较差,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较低,是城市弱势群体。

(二)、困难群体生活及就业状况

1、困难家庭收入低、支出高,遇有子女上大学、患急病等突发事件,生活很快陷入窘境。

从调查中看出,困难家庭三口之家所占比例最高,为50.43%;其次是两口之家,占20.51%;再次是四口之家,一般是三口之家带一个老人。从家庭人均月收入可以看出,人均月收入在290元的比例最高,为66.09%;而人均月支出在290元以下的仅为14.67%;大部分家庭人均月支出都超出290元。月支出在501至1000元的家庭比例最高,为31.19%;其次是291至500元之间的家庭,占29.36%。由此可以看出,290元仅仅能维持困难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如遇到突发事件或子女上学、急病等支出远远大于收入,就会在经济上陷入窘境。

2、下岗(失业)人员中,中年年龄段比例较大,女性所占比例略高于男性,且大部分失业人员下岗时间超过2年以上,市场再就业能力低。

41岁至45岁年龄段下岗失业人员所占比例最高,为36%,男性占40.74%,女性占59.26%;其次为36至40年龄段为24%,男性占27.78%,女性占72.22%;再次是46至50年龄段,占18.67%,男性占42.86%,女性占57.14%。综合36至50年龄段下岗失业人员占到78.67%,占到三分之二以上。所以,下岗失业人员36至50年龄段人居多,且女性高于男性,再加上他们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专业技能单一,身体差,在劳动力市场缺乏竞争能力,是造成他们再就业困难的重要原因。

二、困难群体生活及就业困难原因分析

(一)、从困难群体个体来看,致困原因很 多,但从整体来看,致困的主要原因是下岗、失业、长期病号和子女入学。

由于下岗或失业导致生活困难所占比例最高,为64.91%;其次是子女上学,占31.58%;再次是本人或家里人生病,占29.84%;赡养老人和残疾所占比例较低,分别为13.16%和5.26%。由此说明,由于改革不断深化引发的社会转型而引起权利和利益的再调整,是产生城市新的困难群体的客观原因。但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本身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单一,身体较弱,观念陈旧,缺乏与时俱进的思想和能力是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主观原因。

(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观念陈旧,对工作环境和报酬的期望值过高,是制约他们再就业的主观因素。

在被调查的118人当中,有93.14%的人表示愿意再就业,只有6.86%的下岗失业人员选择不愿意,可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欲望还是很强的。但是,当被问及“您愿意选择的就业单位的类型是什么?”时,30.44%的人选择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集体企业,还有23.91%的人将这些单位作为首选,而只有18.48%的人选择在社区就业,5.43%的人选择在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在被问到“您认为要再就业月均收入应在多少元”以上时,回答在500元以下的仅占30.43%,期望值501-1000元的比例为44.57%;期望值在1000元以上的为25%。由此可以看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观念还跟不上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收入的期望值过高,高不成,低不就,使他们难以实现再就业。

(三)、低保政策过宽,助长了“宁可吃低保,也不愿再就业”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自从去年4月,低保扩面以后,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但是,也养了一些懒人,使一些有就业能力的,也不愿再就业。以一家三口为例,目前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月人均不低于290元,如果3口人均无业,其家庭就可享受870元/月的低保补助,亦即此家庭月收入为870元,如果其中一人就业,此人最低生活标准应按照目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465元计算,这个家庭最低生活标准提高到1045元/月(290+290+465),也就是说,就业的家庭成员的工资加之低保补助,其家庭月收入为1045元,仅仅比3人都不工作在家享受低保多175元,而且还要付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和午餐费。所以就业与不就业,生活标准差不多,虽然不工作,也不少拿钱,因此,不少失业人员宁可吃“低保”,也不愿再就业。

三、解决困难群体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低保群体再就业的激励机制,改变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依赖国家救济的状况。正确处理困难群体吃低保与促就业的关系。要制定法规文件,政府对低保群体中有劳动能力又不愿意就业的人员要采取限制措施:一是对吃低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街道劳动部门两次介绍工作不去的,要取消低保金;二是社区要定期组织吃低保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以工代赈;对低保群体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参加工作者给予经济奖励;三是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将其低保费标准不直接发给本人或其家庭,补到其工资中发放。这有利于促其就业,也有利于企业安置的积极性;四是处理好有劳动能力者就业后收入加上其家庭低保费的总水平与不就业家庭低保总水平的关系。使前者适度高于后者,以调动其就业积极性。

(二)、强化困难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文化、技能水平和就业的竞争力,这是解决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途径。要依托以技工学校为主体,社会办学为补充的培训体系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培训工作。注重培训工作的目的性、实用性,提高就业困难群体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要加大对公益性培训的资金投入,可从低保金中按比例拿出部分经费作为培训经费。职业培训工作要有条件地向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倾斜。凡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的,一律免费。以提高就业困难和生活困难人员在就业市场上参与就业竞争的能力。

(三)、健全公益性就业托底组织,使就业困难人员有工可做。由于我市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区、近郊区、远郊区的经济发展差别很大,到目前为止,全市街道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仅120家,远没有覆盖全市的广大社区,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不能适应困难人员托底就业的需要。各级政府根据社区特困人员的数量和社区对公益性就业的需求,要加大对经济发展落后社区的扶持,在所有的街道建立起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并在人员编制、资金来源等方面给予协调,使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和托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相适应。

(四)、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使困难群体人员病有所医。从调查情况看,有52.17%的人员有残疾或患有慢性病。这些人员就医所负担的费用肯定会进一步加重困难人员的经济负担,使生活水平进一步下降,以至形成“无钱就医”的问题。

各区县在1——2个医院设立特困人员专诊台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特困人员的就医补助,可以由事后补转变为就医过程中补,以减少个人周转资金的困难。对特困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保持在较低水平。资金来源可通过政府财政、民间捐助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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