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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对现行劳动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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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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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董克用

过去30年来,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的就业者不仅没有象当初人们所设想的那样消亡,相反,不仅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发达国家都在不断发展。当初人们认为将会大量吸纳劳动力的集中部门,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吸纳劳动力的能力确在不断下降。我国的非正规就业在改革开放以来也有很大的发展,城镇个体劳动者从1978年的15万人增长到1998年的2259万人。这还不包括那些没有能统计到的非正规就业人员。每年外出务工的几千万农村劳动力中有不少人是非正规就业者。同时,现代的非正规就业者在城市中也已经越来越多。但是目前非正规就业在发展中的确也受到一些来自其自身或来自外部的制约,这主要表现为信用度较低或很难建立信用;劳动保护较弱,法律有时难以监督,如最低工资、劳动条件等难以落实;政策歧视,如政府采购项目、优惠贷款、关键资源的分配等,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者很难得到。正因为非正规就业的这种双重性,才需要理论界和政府进行认真研究,目的是通过相应的政策帮助非正规就业的健康发展,既不是要束缚其发展,也不是将其纳入已有的集中性就业的管理框架之中。

政府应当关注非正规部门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多渠道为非正规就业提供支持,如资金与贷款。应当考虑设立更多的政府购买计划和建立政府担保的小企业发展基金或贷款项目,对非正规部门的发展给予实质性支持。应加大对低技能劳动者的培训,可以通过各种公共媒体,为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培训。对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在政策上要规范化运作,但应当注意其特点,不能简单套用正规部门和正规就业的政策,而应当予以差别对待。例如税收,不能鼓励非正规就业者不纳税,也不能税收太高。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清晰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出发点是鼓励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同时又不致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再如社会保障负担。目前以正规部门就业为基点的社会保障体系显然不适用于非正规就业。因此有必要对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例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比例应当降低,个人缴费比例应当更灵活。失业缴费则可以减免。要保护非正规就业乾的劳动安全,减少工伤风险。但同时在工作时间问题上可以体现更大的灵活性。在劳动保护水平上,也只能要求非正规部门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而逐步完善。非正规就业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会出现多重劳动关系现象,如家政服务领域等。多重劳动关系是一个新课题,它对目前多适用于集中部门和集中性就业的劳动法规和政策是一种挑战,应当尽快研究适应非正规就业的多重劳动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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