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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工程政策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9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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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筠 范思源 吕忠利)

政策是行动的先导,是行动的遵循和依据。为了有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必须制定和实行正确的就业政策。本文试就实施再就业工程应实行的政策进行探讨。

一、明确国家就业总政策是有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向

所谓总政策,是一个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自己的纲领、总路线和总任务而规定的总的行动准则和依据。就业政策相对于总政策而言是一项具体政策,而相对于就业工作具体领域和具体工作中所实行的政策而言又是就业工作的总政策。总政策决定着各项具体的工作政策。具体工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从总政策出发,具体工作政策又是贯彻和执行总政策的保证。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我们只把握了具体政策而忘记了总政策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左右摇摆,就会贻误我们的工作。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届四中报告中指出:“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笔者认为,江泽民总书记的这段论述,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劳动就业工作的基本依据和遵循。各级党委、政府在劳动就业工作中要以此为指导,坚持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制定和完善市场运行规则,使劳动力资源都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市场的引导和调节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达到优化配置,促进就业结构的调整。因此说,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逐步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是我们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向。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偏离这个方向。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切忌因就业压力大而用行政手段调配安置下岗职工,特别要防止回到计划经济体制时那种硬性下达指标,强迫企业安置的老路上去。

二、在国家总的就业政策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就业政策,是有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依据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政策也必须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盲目地照搬照转实际上不是在认真负责地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政策,而是不负责任地应付。因此,在国家总的就业政策、就业方针的指导下,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找出本地区就业工作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制定切实可行的就业政策是十分必要的,是有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前提。

在目前市场就业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劳动力市场还不十分规范的情况下有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就要在国家就业总政策和总方针的指导下实行“发展经济、拓展领域,积极引导,完善服务,逐步向市场导向就业过渡”的积极就业政策。要求各级党委、政策必须把再就业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就业总政策和本地区就业政策采取积极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要通过发展经济,拓展领域,千方百计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促进劳动就业;要通过积极引导和完善服务,动员和引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走进劳动力市场,经过培训提高素质,通过竞争实现再就业;要通过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政府管理市场、发展市场、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的就业格局。

三、制定完善具体的就业政策,是有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保证

我们不但要有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总政策,还要有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具体政策是贯彻和执行总政策的保证。只有总政策,而没有具体政策,我们的实际工作就会失去遵循和依据,就无法顺利开展。因此,为有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在明确了国家就业总政策和制定了本地区就业政策的基础上,还要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向市场就业过渡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笔者认为,目前应制定以下政策:

1.再就业的保险政策,制定再就业保障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经济组织的,实行收支分离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尽快形成,以达到不因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而影响下岗职工就业岗位,就业状态的转换,影响下岗职工向个体、私营等非国有经济组织的转移,使职工在退休、生病、生育、工伤、失业等情况下都能及时得到社会的物质帮助。使下岗职工中年大体弱、有病、工伤等再就业能力较弱的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以体现社会公平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工业转型城市在劳动力市场还不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观念陈旧,就业岗位比较缺乏的情况下,制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主要目的就是要引导和支持下岗职工不断提高劳动技能,通过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外出务工或到非国有经济组织就业等形式尽快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1)对下岗职工就业培训方面的扶持。(2)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在工商登记、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3)对下岗职工到境外务工在组织、协调、法律支持等方面的帮助。

3.再就业的保护政策。就是要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保护下岗职工再就业时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私营、个体、合资、合作企业不断发展,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无故延长工作时间,非法占用职工假日,故意克扣职工工资,有的采取欺骗手段招工,利用试用期对职工频繁调换等,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制定再就业保护政策,规范用工行为,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劳动力市场,使下岗职工无顾虑地到各种用人单位就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4.再就业的约束政策。再就业工程实施难主要难在就业岗位的缺乏上。然而,一些本不该就业的群体也挤进了劳动力市场,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争岗位。因此,必须制定约束政策,限制这部分有劳动能力的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或对用人单位招用这部分人员采取一些限制措施。再就业约束政策主要是对如下人员的就业进行限制:1)离退休人员;2)童工;3)双重劳动者身份人员(既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领取基本生活费,又在外“打工”的隐性就业人员);4)未取得就业准入资格人员。

5.再就业的管理政策,就业管理是再就业工程实施中的一个十分重要方面。通过制定就业管理政策规范用工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再就业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就业登记管理。2)劳动合同管理。3)就业中介组织管理。4)就业培训机构管理。5)就业信息、广告管理。6)招工程序管理。7)劳动力市场管理。再就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可通过制定《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或《劳动就业管理规定》等形式发布实行。

6.再就业调控政策。再就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有了再就业就有了劳动力流动。农民离开土地向城镇流动,工人离开了原来工作的企业向其他行业、其他城市或地区流动,为了使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序流动,就要制定再就业的调控政策。再就业调控政策主要是调节劳动力流向、流速、流量,防止劳动力流动呈无序状态、市场引导就业,市场调节劳动力资源配置的良性循环。

正确的就业政策是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强大动力。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具体就业政策和各个部门为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所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既要注意配套,也要注意衔接,更要重视实行。要形成政策措施体系,从而产生促进再就业的强大合力。只要各级党委、政府所制定的政策正确,上下协调,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力量都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做扎扎实实的工作,下岗职工再就业这个难关就一定能够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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