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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下 保姆被打雇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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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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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姐家的保姆赵某外出买菜时,因为缺斤短两与摊主起了争执,被殴打致伤。肇事摊主将赵某送到医院后借故逃走,赵某为治病共花了3000多元,她认为自己是工作期间被人打伤,李小姐应当承担医疗费用,就这个问题赵某向司法所进行了咨询。

  五里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她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赵某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司法所也给赵某提了个醒,如果她与李小姐是通过劳务市场、中介公司或熟人介绍而直接形成的雇佣关系,那么一个是雇主,一个是雇员,李小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她和李小姐都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合同,一个由公司派遣,一个向公司支付保姆管理费、保险费等费用的话,则她与李小姐之间就不存在雇佣关系,医疗费用可以请求家政公司或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王芳)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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