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内容提示:
管理部门及职责
职介机构的申办
职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管理规定
处分与处罚
(一)管理部门及职责
1、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职业介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职业介绍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业介绍的有关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开办公益性或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二)职介机构的申办
1、申办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2)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30000元以上资金;
(3)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职业介绍和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开办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由有责任能力的单位担保。
2、应提供的资料、证件;
(1)书面申请;
(2)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文本;
(3)办公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
(5)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身份证及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6)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单位和个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本市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应当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职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1、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办理求职或用人登记;
2、组织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进行供求洽谈;
3、为求职者提供职业信息、职业指导、政策咨询;
4、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
5、为职业培训提供职业需求信息;
6、提供职业(工种)交易价位信息;
7、为公民和家庭用工提供中介服务;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四)管理规定
1、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介绍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并取得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书后,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手续,代管劳动者档案,代发失业救济金,开展劳动工资代理,组织劳务承包、协作和输出等其他业务。
3、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涉外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新闻媒介或互联网公开发布求职、用人信息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在经营场所发布的用人信息,须有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
5、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公开服务项目及物价部门按规定核准的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
6、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介绍业务。
7、举办职业介绍洽谈活动,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职业介绍许可证;
(2)有组织方案和措施;
(3)有与洽谈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增设分支机构、停办或撤销,应当提前30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五)处分与处罚
1、未经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1)擅自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地址或增设分支机构的;
(2)拒绝接受年检的;
(3)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4)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承诺的;
(5)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的。
3、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通过新闻媒介或互联网公开发布用工信息,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职业介绍机构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1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给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见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年12月3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