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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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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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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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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审批对象

审批机关

审批依据

审批条件

办事程序

审批时限

监管措施

(一) 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和被招用的人员。

(二) 审批机关

有劳动保障管理权限的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由内设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办。

(三)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令第81号)

第八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需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四) 审批条件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的概念界定如下:

1.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业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2.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3. 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五) 办事程序

1.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 报告和被招收录用人员花名册;

(2) 县以上医院体检表;

(3) 户口复印件;

(4) 体能、技能测试情况;

(5) 教练人员、艺人教师和师傅对被招人员的意见书;

(6) 招聘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登记表。

2.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复核、签字、加盖公章。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按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招收录用登记手续。

(六) 审批时限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七) 监管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进行监督检查。

[摘自湖南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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