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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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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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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管理

1. 用人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跨地区招收农村劳动力,须向输出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交必要的文件,经核准后在其协助下招收,并接收输出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须提交的文件包括:

(1) 用人单位所在地(简称输入地,下同)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的招聘外地农村劳动力的许可证明;

(2) 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

(3) 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力输出地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就业服务组织,可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3. 输送农村劳动力进浙较多的省、市可根据需要,在我省各输入地建立劳动力管理站,负责该省、市劳务事宜。外省、市劳动力管理站的建立,须报经省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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