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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实行总量控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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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总量控制

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实行总量控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省下达的控制计划内,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对本地区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实行总量控制。用人单位在本地区、本省内招(聘)劳动力确实无法满足需要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跨地区、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其中跨省招收使用期一年以上的合同制工人需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以上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人员是指外省进浙和省内跨市、县流动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和外出人员);"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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