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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的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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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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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动员选择的原则

选招运动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运动员的体育运动成绩的发展潜力。

二、选招的手续

运动员的选招每年进行一次。选招计划方案由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粮食等部门同意后,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选招的范围

(一)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

(二)取得全国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全省综合体育运动会录取名次或者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前三名的青少年;

(三)身体条件特别适宜从事某一单项体育运动的青少年。

四、选择程序

(一)体育运动训练单位和有关的体育运动科研机构共同选拔试训运动员,报体育运动训练单位所属的市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审定;

(二)休育运动训练单位对试训运动员进行试训;

(三)体育运动训练单位所属的市或者省体育行政部门组织测试和考核。测试和考核合格的,签订体育运动训练协议,办理运动员选招手续;不合格的,退回原输送单位。

试训运动员的试训期限,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确定;测试和考核的标准由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参阅文件:

1.《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日 公告107号)。

2.关于贯彻《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8日 劳就字[1996]第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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