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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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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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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程序

1、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者和城镇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应按上述"管理和审批"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携带以下资料:

(1) 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劳动用工登记证》;

(2) 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招收不足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3) 用人单位招工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招用条件的,给予办理招用外来劳动者许可证或招用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许可证(以下简称招用许可证);对不符合招用条件的,应做出书面答复。

3、 用人单位凭招用许可证,到经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4、 用人单位应招收之日起30日内,按管理权限,到市、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手续,为所招用人员申领就业证。就业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监制,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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