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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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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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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换

《优惠证》的使用范围

优惠待遇的办理

管理与处罚

(一)《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换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月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应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工商、税务部门。工商、税务部门应将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业户、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减免税费等情况按季统计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各地各部门转发上级或自行出台的有关再就业的文件,应抄送相关部门。

(二)《优惠证》的使用范围

1.《优惠证》只能由持证者本人享受有关优惠,不得转借(租)他人使用。

2. 每个《优惠证》只能按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或被企业招用)享受该项税费减免优惠,不得同时多处(如办理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享受优惠。

3. 在《优惠证》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改变就业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业方式享受相应优惠;注销原办理的营业执照重新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新办理的业户享受相应优惠,但享受税费减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年。

4.根据国家规定,《优惠证》只在本省范围内使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省内跨市使用的,应由持证者本人到经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优惠证》的异地认证手续,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验证章。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异地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应先审核其《优惠证》是否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然后办理登记和政策优惠的审核、认定。《优惠证》持证者本人每年必须按规定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三)优惠待遇的办理

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各项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应认真审核《优惠证》相应栏目及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情况。凡已按规定正在享受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批准享受该优惠项目。经审核给予优惠扶持的要在《优惠证》的相关栏目中据实登记,填写注明。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持他人的《优惠证》或伪造、涂改《优惠证》的,不予受理。同时,应当将有关《优惠证》转交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

(四)管理与处罚

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加强管理,对利用《优惠证》骗取国家税收等优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所骗取的各种优惠要依法收缴,并取消其优惠资格。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详见广东省国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2004年2月27日 粤国发[2004]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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