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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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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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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网员构成及网员单位名称

建网原则和管理机构

入网条件和信息内容

信息管理、传递及发布

信息的采集与使用

网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省级站职责

违规处罚

(一)网员构成及网员单位名称

1、网员构成

河北网网员单位分直接网员单位和间接网员单位。直接网员单位一般是省辖市一级的职业介绍机构;间接网员单位是省辖市所属县(市、区)级、乡镇级职业介绍机构,县(市、区)级职业介绍机构应入省辖市网络,乡镇级职业介绍机构应入县级网络,做为河北网的间接网员单位。

(1)直接网员单位

①我省各省辖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②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所属的其他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

③其他省驻我省劳务办事处;

④省属其他部门职业介绍机构。

(2)间接网员单位

①各省辖市所属县(市、区)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②各县(市、区)所属乡镇级职业介绍机构;

③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2、网员单位名称

根据原劳部发[1995]429号文件要求,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网络中心名称为:中国华北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河北省级站(以下简称省级站),为统一规范各网员单位名称;以下网员定名为:

(1)我省各省辖市网员单位应定名为:

中国河北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市级站。

(2)我省各县(市、区)网员单位应定名为:

中国河北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县级站。

(3)我省各乡镇网员单位应定名为:

中国河北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乡镇站。

(4)民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规范名称。

(二)建网原则和管理机构

1、上述成员应遵循互惠互利、利益共享、责任共负、以网养网、逐步发展的原则组成河北网,实行会员制。

2、河北网最高决策机构暂为河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由省级站负责;各省辖市负责本市范围网络管理;适当时建立河北网管理委员会。

(三)入网条件和信息内容

1、入网条件

(1)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2)联网硬件设备必须符合省级站提出的技术要求;应用软件统一使用劳动部职业介绍软件。

2、网络主要信息内容

(1)劳动力跨省流动资源信息;

(2)劳动力跨省需求信息;

(3)省内单位跨地区招工信息;

(4)省内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信息;

(5)我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信息;

(6)劳务基地劳动力资源供求信息。

(四)信息管理、传递及发布

1、信息管理

(1)各网员单位应广泛收集信息,按省级站的要求,使用统一的表格登记信息资料,并准确、及时地录入微机,保证信息的可靠性,时效性。

(2)未经省级站同意,网员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增删信息类别和项目。

(3)为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名网员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各网员单位联网微机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制定岗位责任制;

②微机管理人员要求先培训并取得《河北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微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未取得该证人员,不得从事微机联网的管理工作。同时各省辖市要根据本地区人员的技术水平,定期进行技术培训,逐步提高本地的整体水平;

③凡经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微机培训班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微机操作人员,已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该人员如欲调离现工作岗位,应提前3个月向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替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才可调离,并上缴《培训合格证》;

④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每年对微机操作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扣《培训合格证》,补考合格后发回;

⑤严禁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非专业人员操作联网微机;

⑥严禁在网上进行非工作性操作,做好应用软件的备份,并坚持每天进行数据的备份;

⑦对于计算机病毒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对策,保证不使用来路不明的软件,各网员单位要购置正版的杀毒软件,定期查病毒,消病毒。

(4)省级站与省辖市建立每周调度工作制度,各省辖市网络调度值班人员应在掌握本市信息网络情况的基础上定期向河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信息部通报情况。

调度的主要内容:

①信息采集总量情况;

②本市范围内劳动力跨地区供需情况;

③本地信息采集与传递的优点与困难;

④市局域网运行情况;

⑤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5)省级站与省辖市建立河北网网络监测制度,各省辖市微机管理人员应及时按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信息部的要求,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网络监测报告将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中国华北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管理委员会、省厅主管厅长、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及各省辖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2、信息传递及发布

(1)河北网上劳动力供求信息,由省级站负责分析、整理,并定期向各省辖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社会传递及发布。

(2)各省辖市上传的信息,由省级站负责整理、汇总,并定期向中国华北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北京网络中心传递。

(3)河北网间接网员单位收集、整理并向上级网员单位传递本地劳动力供求信息,网上劳动力供求信息可向本地发布。

(五)信息的采集与使用

1、信息的采集

(1)各级网员应首先摸清本地剩余劳动力资源底数并录入上网,做到有的放矢;

(2)信息的采集应以我省职业介绍机构网络为基础,乡镇站负责采集本乡镇资源信息并每月向县级站上报;县级站负责采集本县(市、区)资源信息及用工信息;并每月向市级站上报;市级站负责采集本市资源信息及用工信息,用于开展职业介绍工作并每月向省级上报跨地区劳动力信息;

(3)各级网员要加强收集各种信息力度,加强全省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使我省职业介绍信息网络真正成为职业介绍工作的龙头,以促进全省职业介绍工作的开展。

2、信息的使用

(1)信息的使用采用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分配所得利益;

(2)各级网员不得垄断网上信息,应按照利益共享的原则,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我省信息网络的发展;

(3)各级网员逐步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使用网上信息,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优惠条件及比例,根据我省会员制发展,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六)网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网员单位享有网络供求信息的使用权,为组织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人员流动、劳务基地建设提供便利,同时为本地区劳动力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2、各省辖市须同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联网,严禁私自与其他省、市联网。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辖市,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3、各网员单位有通过省级站相互传递信息的义务。网员单位应根据本地劳动力供求的实际情况,认真履行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传职责,保证全网的正常运行,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及时为本地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劳务信息及劳动就业的政策法规等服务,指导本地区劳动力流动,进行区域间的劳务合作,缓解本地区的就业压力并注意防止“民工潮”的发生。

5、各省辖市网络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发展本地网络成员,扩大信息的采集范围,增加信息量,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

6、对于积极向网上提供信息的网员单位,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该网员单位输出劳动力资源信息。

7、各网员单位应规范信息采集制度与渠道,杜绝传递虚假或失效信息。

8、各网员单位根据共同受益、共同承担信息费用、以网养网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以网养网的方式。

(七)省级站的职责

1、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领导下,省级站负责全省网络的日常管理,并根据网络运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络运行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2、协调和指导各网员单位开展劳动力信息工作,对微机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并发放《河北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微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为各网员单位的计算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3、汇集、整理全省劳务信息,及时提供全省劳动力供求信息统计数据,为各省辖市提供劳动力供求预测、预报,促进区域间的劳务合作;

4、汇总、统计河北网各网员单位向网上提供信息情况,定期通报河北网运行情况,以督促河北网各网员单位积极收集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和传递信息;

5、对省内劳动力流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以减少劳动力流动的盲目性;

6、及时向中国华北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传递我省劳动力供求信息,促进我省民工有序流动工作;

7、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报送、传递有关劳务信息和劳动就业有关统计数据;

8、保证河北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名网员单位,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网上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八)违规处罚

1、各省辖市应严格管理本地区职业介绍机构,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视情节和后果轻重,作出不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联网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单位负责赔偿。

2、各网员单位微机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给本地网络造成损失的,由网员单位负责处罚并报省级站备案;造成整个河北网瘫痪的,除追究个人责任外,网员单位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金。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9月10日冀劳办[1997]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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