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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单位的物品拿回家保管是犯罪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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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事情是这样的.我原本在一家单位工作.可是因为内部改制,所有更换领导,我又继续被现换的领导录用.这一段时间也正好是建筑单位申请资质的时间,我们的单位也是同样.工作的十分苦.每天的工作量是在12小时以上.可是因为是单位的工作,我们都是很努力的去做.但是三个月了,我们都没有发薪水,后来因为资质申请不成功,公司没有办法在做下去了,但是对了一人外聘员工,他们同样不发任何薪水,在找不到领导的情况下,我是管理微机房的,我怕办公东西会有所丢失,所有就将物品带回家保管,这件事有很多同事都知道.我想如果不是因为这些东西在我家保管,他们也不会这么快就想解决我的薪水问题,因为还有很多人都没有解决.可现在在移交的过程中,他们提出了很多无理的要求.在原本工程的过程中,有一台微机坏了,然后他们让我拿到电脑中心去修理,修好之后,我三番五次的告诉领导要去拿机子,可是他们都不去拿,机在交接了,他们硬要把这条加上交接的单子上.我告诉他们,现在我和他们解决的只是以前工作和薪水之间的问题,关于拿机子,我可是看在帮公司做了这么长时间的问题上,帮公司做最后一件事,可是这一条我没有办法答应.他们的要求是:我必须负责送还电脑,并且调试好,才可以谈移交的事.而且修机子的钱还不能给我.这样无理的要求我没有答应.现在的情况是:如果我不能妥协他们的要求,他们会交由当地的公安机关处理,我想询问的是:这样的情况,我能否胜算?还有一点是:我虽然在他们那里工作,可是我们必没有签定任何纸上的协议。

Juliana

Juliana :

由于你虽然将单位的电脑放在你家中,但是你并非以占有这些电脑为目的,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我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不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属于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你虽然与单位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仍应当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在仲裁过程中,我认为如果你的叙述属实的话,则会裁决或判决将你家中的电脑归还给单位,单位将拖欠你的工资如数支付,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或赔偿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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