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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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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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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和标准,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及工改后按国家和省规定所增加的退休金,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生活补贴予以核定。

2、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离休金、退休金按省劳动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套改,执行我省机关同类离(退)休人员的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

3、对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3]44号)文件规定执行。计算待遇差时,按农村信用社原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和标准为准。

参见:《关于核定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劳社秘[2003]192号)

颁布日期: 2003年8月6 日

执行日期:2003年8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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