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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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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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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劳社劳资〔2007〕16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现将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三条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四)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其月最低工资标准在高于所在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的幅度内分别确定。部分劳动条件艰苦的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的劳动者。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650元/月的市区,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的市区、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450元/月的县(市),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小时。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五、各省辖市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最低工资规定》和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劳动者了解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维权意识;使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增强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自觉性。

  六、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举报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河南省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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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各省辖市市区、县(市)最低工资标准

 

650元/月
7.5元/小时

550元/月
6.5元/小时

450元/月
5.5元/小时

郑 州 市

市区(含上街区)

巩义市、登封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中牟县

 

开 封 市

 

市区、

杞县、通许县、开封县、兰考县、尉氏县

洛 阳 市

 

市区(含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孟津县、嵩县、汝阳县、

宜阳县、洛宁县、伊川县

平顶山

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汝州市

叶县、鲁山县、郏县、宝丰县

安 阳 市

 市区

安阳县、林州市、汤阴县、内黄县、滑县

鹤 壁 市

 

市区

浚县、淇县

新 乡 市

 

市区

新乡县、原阳县、延津县、卫辉市、辉县市、长垣县、获嘉县、封丘县

焦 作 市

 市区

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博爱县、武陟县、温县

濮 阳 市

 市区

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

许 昌 市

 市区

鄢陵县、长葛市、禹州市、襄城县、许昌县

漯 河 市

 

市区

临颖县、舞阳县

三门峡

 

市区、义马市、渑池县、陕县、灵宝市、卢氏县

南 阳 市

 市区

淅川县、社旗县、唐河县、新野县、桐柏县、方城县、镇平县、西峡县、邓州市、南召县、内乡县

商 丘 市

 市区、永城市

夏邑县、虞城县、宁陵县、柘城县、睢县、民权县

信 阳 市

 市区

罗山县、潢川县、光山县、息县、淮滨县、商城县、固始县、新县

周 口 市

 

市区、项城市

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太康县、鹿邑县、郸城县、淮阳县、沈丘县

驻马店

 

市区

确山县、泌阳县、遂平县、西平县、平舆县、新蔡县、上蔡县、汝南县、正阳县

济 源 市

 济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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