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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湖北省蕲春县《关于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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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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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作用,保障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病有所医,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的方针,坚持"大病大治、小病小治、无病不治"的原则,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管理办公室。在机构成立前,暂由社会保险公司代行其职责;各乡、镇、场相应设立以党委和政府、医疗单位和医疗保险机构"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管理小组。负责医疗费管理,服务、监督、审批、协调工作,保障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三条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按照蕲政发[87]27号文件精神,根据实际需要,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纳入统筹测算方案,暂按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工人月平均20元,退休、退职工人月平均15元的标准计提,由社会保险部门统筹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职工的家属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不予报销)。

第五条门诊医疗费包干到人,随工资发放,自行调节控制使用,其标准是: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每人每月10元;退休、退职职工每人每月7元。

第六条退休职工身居外省外县,其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公司按足额返回原单位管理、使用、报销。

第三章住院转院医疗药费报销和结算

第七条住院医疗费报销及比例均按《退休职工住院医疗管理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药品使用范围

第八条住院治疗使用药品及其有关规定,按制订的《医疗保险使用医疗药品范围的管理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医疗管理服务

第九条凡承担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单位和医务工作人员,要坚持文明行医,端正医德医风,协助医疗保险单位积极做好退休职工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做到对症下药,合理用药,杜绝开"人情方"、"大处方",严禁以药物作交易或"一人保险、全家治疗"的行为。做到退休职工住院病历档案实行单独编排管理,住院处方和各种医疗费用凭证单独存放,据实结算。协助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监督审查审核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端正服务思想,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坚持工作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积极主动做好退休职工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监督管理使用各种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退休职工必须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和医疗单位医疗管理制度,服从医嘱、不得向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提出额外要求和强行住院、要药。

湖北省蕲春县《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试行规定》

一、住院程序

1、凡享受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一律在所属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医院门诊就医,经医师诊断非住院不可的,必须持医师开具的病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病历和住院通知单,到所在地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方可住院治疗。

2、急诊住院病人,先可入院抢救治疗,3天内凭急诊证明补办入院审批手续,否则住院药费不予报销。

3、因病情严重,当地医院无法治疗,确需转县级和县级以上医院治疗者,由所在住院医师出具转院证明,经医院院长签字同意后,由所在地医疗保险机构审查同意,方可转院治疗(急诊病人可先转院治疗,但在5天内必须补办转院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转院检查治疗和擅自到外地住院检查治疗的医疗药费一概不予报销。

二、住院医疗药费报销比例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三、住院医疗费结算

1、病人入院前由医疗保险机构凭入院手续支付住院费,每一次预支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元。如继续住院治疗预支款不足时,应由医疗单位出具催交通知单,提前一天通知医疗保险机构付款,并在再次支付预交款时收取前一次预付款的自费部分,否则,保险机构拒绝承付继续住院的费用。

2、患者病愈出院时,应由医疗单位和本人在出院前一天通知医疗保险机构,按三方规定共同办理出院医疗药费结算,如不按时办理出院医疗药费结算,本次住院的医疗药费不予报销,并将开支的费用从退休费用中扣除。

3、患者病愈出院时,因病情需要继续服药的,按规定慢性病用药量不得超过7至9天,急性病不得超过3至5天,否则按自费处理。

四、住院医疗管理

1、退休职工在住院期间,应自觉遵守医疗管理制度,服从医嘱,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要药和提出过分额外要求。

2、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应坚持医疗原则,做到对症下药,合理用药,克服药物浪费、热情为退休职工治病服务。

3、医疗单位应对退休职工住院病历档案,实行单位编排管理,住院处方实行单独存放,据实结算,积极协助医疗保险部门监督审查管理。

4、医疗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管理,不徇私情,积极主动协助医疗单位做好退休职工住院治疗管理服务。

5、凡从事经商和被单位聘用的退休职工,在经商和被聘用期间的门诊费、住院费,按《暂行办法》处理。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切医疗费用从退休费用中全部扣除。

6、凡私自外出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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