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建立医疗管理服务机构,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管理服务工作。
第一款为了方便离退休人员就医,实行“集管人管钱与管医管药于社会保险一家”的管理模式,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建立离退休人员医疗门诊部。其职责是:
一、宣传老年人医疗保健知识,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种保健活动;
二、组织离退休人员定期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掌握病情,因症施治;
三、离退休人员疾病门诊医疗;
四、批准建立家庭病床及其医疗工作;
五、离退休人员中患有已确诊为慢性病且需长期检查、用药治疗的定期巡回医疗工作;
六、批准离退休人员的转院治疗和药品外购。
第二款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成立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业务工作的副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门诊部医生担任,其职责是:
一、对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的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分工协作的集体负责制度;
二、认真审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开支是否合乎本所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的批准是否报销;
三、将医疗费审查结果写出《审查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所长,一份报财务,一份入档存查;
四、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医疗费统筹和管理的经验。
第二条离退休人员过去为祖国的革命和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离退休后要继续保持和发扬工人阶级的光荣传统,做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兼顾。在医疗费开支上要本着病有所医、减少浪费的原则办事。积极开展强身健体活动,不断提高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三条离退休人员疾病就医范围:
第一款槐阳镇、原庄乡及其所辖行政区以内居住的,一般情况必须到社会保险门诊部就诊。对疑难病症,社会保险门诊部治疗不便的及时介绍转院治疗,医疗费凭转院证明报销。如遇危急情况,需抢救治疗的,可先行就近就便治疗,但事后要将情况及时报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管理服务室,并凭急诊证明报销药费。
第二款除槐阳镇、原庄乡行政区域居住者外,其他县内外离退休人员疾病需要就医治疗的,一般情况必须到本人现居住乡镇卫生院就诊,或凭该院介绍到上级医院就诊。如遇危急情况需抢救治疗的,可先行就近就便治疗,但事后要将情况报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管理服务室,并凭急诊证明报销药费。
第三款离退休人员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有医院主治医师签字的收住院证明和诊断证明,并及时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说明情况,否则不予结算住院费。
第四条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根据有关公费劳保医疗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当月药费一次报清,跨月不报。
第一款医疗费报销办法。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实行循环制度,即离退休人员每人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发给红、蓝病历登记册两册,分上、下月循环使用,用以登记病情、用药、药量等病历。报销药费时将病历本及当月药费单据一并交协助员(县外邮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管理服务室),由社会保险所审查报销,当月药费下月报销,下月药费下下月报销,如此循环往复,形成制度。县外居住的可一季一报。但报销药费时必须邮寄病历(病情、用药、药量等)。
第二款医疗费报销的要求。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是否给予报销的主要依据是“四相符”。即人与病、病与药、药与量、量与钱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报销;单据姓名、日期、药费公章要完备,字迹清楚,大小写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款外购药品报销,必须附县指定医疗的病历(病情、用药、药量)和外购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款住院药费和住院费报销。除凭出院结算单据外,必须附有住院证明和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并盖有医院诊断章,否则不予报销,一般情况不垫付住院费,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400元。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的药费不予报销:
第一款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营养滋补品等非医疗性物品;
第二款无病历本或有病历本无病历登记,以及登记不清的;
第三款不到指定医院就诊或未经有关医院批准,自行住院或转院的医药费。
第六条实行医疗费统筹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医疗、防止浪费,使离退休人员病有所医,健康长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在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管理中,对医疗费报销当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坚决制止,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组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退回已报医疗费和全县通报批评的处理,问题严重屡教不改者,将停止医疗费报销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