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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省平顶山市国营企业退休人员医疗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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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国营企业退休人员医疗管理工作,自17年实行社会统筹以来,对均衡企业负担、保证退休人员医疗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企业和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欢迎。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原来的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了《平顶山市国营企业退休人员医疗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国营企业退休人员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退休人员(含离休、退职人员,下同)的医疗管理,保障退休人员老有所医,根据平政(19)10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和国家有关劳保医疗制度改革精神,本着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以国家和企业为主、个人少量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近几年来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休人员劳保医疗制度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医疗保健机构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基本免费医疗预防。医药费的管理原则是: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保证医疗、克服浪费和个人少量负担。

第三条享受退休劳保医疗待遇的范围:

(一)参加本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营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包括离休和按国发[78]104号文退职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1、退休人员在受聘工作期间;

2、退休人员在受聘工作期间,因工负伤致残,解聘后旧伤复发;

3、自谋职业有收入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保健网络。市设立退休人员医疗保健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定点就医方案。企业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遵循就近、方便和有利管理的原则,为退休人员指定医疗单位。

第五条门诊治疗实行双处方制度,交款取药。药品要限量,一般不超过3天量,特殊慢性病号不超过7天量。

第六条加强对承担退休劳保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承担退休劳保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应设立管理机构,认真执行劳保医疗制度、规定,组织领导劳保医疗各项具体工作,制定并落实管理办法。

(二)要坚持全心全意为退休人员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医疗办法和正确实施。

(三)加强药品管理,不得经营、销售药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医疗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开支范围、药品限量规定和用药规范。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扩大开支范围造成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对门诊患者处方签字要清楚,药房要盖章,以作为报销凭证;对住院患者, 在结算时应提供明细帐清单,并随时接受查询,对需用血液制品、贵重药品和费用较高的诊疗手段时,必须组织会诊,并及时向费用承担部门通报情况。

(五)医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核查患者就医证制度,对冒名就医者有权扣留其证件,并向发证单位反映。

第七条退休人员门诊医药费,按单位上月退休人员人数,以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由社会保险事业局随退休费拨给单位,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门诊药费超支时,由单位写出报告,社会保险事业局定期核实报销。

住院费用:在本市区住院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直接与医疗单位结算;经批准到外地治疗的,由单位结算,到社会保险事业局报销。

第八条退休人员医药费按下列办法报销。

(一)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据实报销(自费药品自理)。

(二)退休人员因工负伤旧伤复发、二期以上矽肺病人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据实报销(自费药品自理)。

(三)其他退休人员:门诊医药费超过8元部分,报销70%,个人负担30%;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全部费用的5%(自费药品自理)。全年个人负担的费用总额不应超过200元。

第九条外购药品、自费药品和非指定的本人就医地点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享受退休劳保医疗人员所在单位应设置医疗费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认真执行有关医疗管理的制度、规定,具体做好退休人员医药费的审报。对于违反医疗制度的人员和弄虚作假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报销,情况严重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企业定期向社会保险事业局报送医药费开支情况。同时,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擅自变动医药费的报销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不断完善各种制度。加强对指定医疗单位、享受人员所在单位的医药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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