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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南省武陟县《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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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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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企业离退休职工病有所医,减少浪费,解决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医疗经费的效用,促进生产的发展,现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精神和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的医疗基金,由县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二章统筹的范围、对象和项目

第三条统筹范围和对象:

全民、集体和合资企业(含部、省属企业单位)的离退休(含退职)职工和离休老红军。

第四条统筹项目:

1、治疗费(含门诊治疗与住院治疗);

2、药费;

3、住院床位费。

第三章医疗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本着"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员工资总额的2%和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加提10元;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全员工资总额的3%和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加提15元的比例和数额筹集医疗基金。

第六条医疗费统筹基金,企业在营业外列支。

第七条提取的比例和数额暂定一年。如遇大面积传染性疾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大量病、伤、残以及药物提价等引起的医疗费收不敷支时,待年底结算后一次性追加。

第八条为保证及时、顺利地开展医疗费社会统筹工作,预缴一个月的医疗统筹金,作为周转金,若周转金不够用时,可经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在退休费统筹结余基金中适当调剂解决。

第四章医疗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医疗费统筹基金和退休费统筹基金统一提取,分户立账。由县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医疗费统筹基金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存款利息转入医疗基金项下。

第十条医疗费和退休统筹基金按月提取,委托县工商银行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每月10日前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由县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在医疗统筹基金中统一支付,严格控制开支,堵塞漏洞。

第五章医疗费与个人利益适当挂钩

第十二条退休(退职)职工门诊医疗费全年每人在150元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部分在100元以内的自负5%,100元以上的自负10%;住院费(含治疗费、药费、床位费)全年每人在300元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部门在1元至300元的自负8%,301元至1000元的自负5%(自负部分不少于24元),1000元以上的自负3%,但自负数额最低不少于50元,最多不超过100元。

第十三条老红军、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实报实销。

第十四条退休职工每人每月自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超过150元以上的(不含150元),若本人确有实际困难,经医疗费社会统筹领导小组批准后的酌情减免。

第十五条对精神病和癌症患者的医疗费,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门诊和住院费实行全年决算。

第六章医疗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第十七条县成立退休职工医疗门诊部,乡、镇建立退休职工医疗保建所,隶属于县社会保险机构领导。卫生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各统筹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以保证医疗费用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退休职工医疗门诊部负责退休职工门诊或住院治疗、转院治疗的审批,对老年病的防治研究。在此前提下,适当对外医疗,为社会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乡(镇)退休职工医疗保建所在未建立之前,委托乡(镇)卫生院专人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全乡(镇)退休职工的门诊医疗,巡回检查医疗,建立家庭病床等有关事宜。

第七章就诊办法

第二十条根据全县离、退休职工居住情况,本着"方便职工,就近医疗"的原则,医疗就诊办法是:

1、本城镇、城关乡和阳城、三阳、二铺营三乡部分村的离、退休职工,一般情况下必须到县离、退休部门诊部治疗,特殊病情(如心脏病突发)可就近治疗,但费用不得突破规定限额。

2、远离县城的乡(镇)的离退休职工的一般病情,须在当地医疗保健所治疗,医疗保建所未建立之前,须在各乡(镇)卫生院由指定的医生医治。疑难病症可到县退休职工医疗门诊部治疗,否则费用自理。

3、居住在异地的离、退休职工实行医疗费包干。住院时,必须在当地县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本办法住院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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