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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地区灵寿县《关于全民企业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统筹管理实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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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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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费

1、建国前离休老干部,据病情用药报销。

2、退休干部职工(含退职),每月在10元内报销,超过部分在10元以内报销70%,再突破不予报销。

药费累计没有突破上述报销规定的人员,可连续使用。

3、居住县城和城关镇各村的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职工门诊部看病的医疗费,改为现金结算的办法,按规定时间统一进行报销。

二、住院与个人挂钩按比例负担,报销比例分为:

1、建国前离休老干部实报实销。

2、退休干部职工(含退职),报销85%,个人负担15%。

3、对重大疾病药费数额较大的,本人负担确有困难,可书面申请,经调查属实,据经费情况,经批准可酌情给予适当解决。

4、经医院会诊,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者,医疗费及住院费自负50%。

三、报销时间及办法

1、门诊及住院费等,月季初10日内,均可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进行报销。

2、在离退休职工门诊部看病的,凭门诊收费收据报销。

四、离退休人员医疗证的办理

随时由单位负责。持离退休手续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办理。

五、严格管理

1、不管是在离退休职工门诊部还是各医院、乡镇卫生院看病,一律不准代替捎药,否则不予报销。

2、医疗费报销时,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专人给予审核,如发现营私舞弊,根据情节处责任者以违纪金额2倍以上的罚款。

六、凡是离退休人员,不管是居住在县内的还是县外的,19年5月份以前的门诊费、住院费需要报销的药费单据,必须在19年6月5日前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核销。按当地邮局发时间为准(来人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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