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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湖南省临澧县离退休、退职职工医疗费统筹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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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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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解决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医疗保障能力不平衡的问题,确保离休、退休、退职职工老有所医,稳定经济和社会,根据湘政发(1991)23号文件和省劳动厅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退职职工医疗费统筹由澧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医疗统筹办公室办理,办公地点设在社会劳动保险站。

第三条 县属国营企业、供销集体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在临的市属以上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邮电、电力),均应参加全县离退休、退职职工医疗费统筹。

第四条医疗费统筹标准:离休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职业病人、二等一级以上残废军人,每人每月40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28元。

试行1年后,可根据收支情况对统筹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医疗统筹金由县医疗统筹办公室委托各专业银行从离休人员原所在单位特定托收,存入医疗统筹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医疗统筹的使用:

(一)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门诊药费。离休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职业病人、二等一级以上残废军人、癌症患者、精神病人和孤寡老人的门诊药费据实报销;退休、退职人员的门诊药费每月以5元为基数,按退休、退职职工的工龄每年增加0.2元实行包干,随月生活费发放。住院的,当月不享受门诊药费。

(二)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和住院医疗药费。

1、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因工(公)致残人员、职业病人、二等一级以上残废军人、癌症患者、精神病人和孤寡老人,住院医疗费据实报销;

2、退休、退职职工工龄30年以上的,住院医药费报销85%;

3、退休、退职职工工龄满20~29年的,住院医药费报销80%。

4、退休、退职职工工龄在20年以下的,住院医药费报销75%。

所有住院医药费一律实行分段计算。

(三)支付管理服务费。支付标准不得超过医疗统筹金的4%,主要用于支付从事医疗统筹工作人员的工资、业务办公费和银行托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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