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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我省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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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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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主要内容

相应配套措施

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

(一)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范围、主要任务和目标

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已办理求职登记手续的社会失业职工;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严重困难企业的职工;企业的富余职工。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运用国家优惠政策,综合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和管理,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扩大安置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上述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目标是,通过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逐步形成政府重视、各方支持、措施配套的社会促进再就业的运行机制,争取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失业职工再就业率由现在的40%提高到70%以上,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

(二)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主要内容

实施再就业工程,主要是对失业职工、破产企业职工、严重困难企业职工、企业富余职工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就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组织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并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鼓励企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鼓励上述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1、 积极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向他们介绍就业形势、政策和求职信息,指导其就业;要组织失业职工进行转岗转业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优先推荐就业。失业职工较多的地区,要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和失业职工召开就业洽谈会,设置专项服务窗口,积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应录用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裁员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失业12个月以上的,可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到用人单位试工。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失业职工被重新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支付给招用单位一定数额的安置补助费。对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生产经营启动资金。对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职工,可介绍到劳动部门兴办的生产自救基地就业。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失业职工发放失业救济金;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失业职工,可以将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延长到退休年龄。

2、 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对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应坚持分流调剂安置为主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要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分流调剂人数一般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处置破产企业财产所得中划给一定数额安置补助费。部分职工也可随拍卖资产一并安置。确实安置不了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患严重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作为退休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和保障其基本生活;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它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从职工安置费中按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转业训练、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就业。

3、 组织困难企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对严重困难企业的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帮助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开展多种经营及扩大社会服务等渠道。企业要制定解困方案,利用闲置的厂房、设备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银行要按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原则投放一部分周转金,帮助企业上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安置职工。企业或主管部门可与有吸纳能力的单位协商,在保留原劳动关系的同时,组织职工到其它单位从业,也可组织劳务队开展企业间的劳务交流,或到社会上从事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劳务。当地政府要根据情况将部分社会公益事业、简易工程或劳务活动交困难企业职工承担,开展以工代赈。企业在关、停期间应按每人每月130—150元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但不能高于当地最低标准,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或从当地企业解困基金中解决。对关、停、并、转的困难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职工培训,并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补助一定数额的费用。

4、 多渠道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对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消化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的原则。企业要积极兴办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或将原管理型、福利型的单位和主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成建制地转为自负盈亏的劳服企业;也可以与用人单位结成对子,组织富余职工开展劳务输出或劳务合作,通过有偿服务形式进行企业间职工的余缺调剂。企业要组织下岗的富余职工进行转岗培训,有条件的要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促进富余职工竞争上岗、合理流动。企业分流富余职工,原则上不核减其原工资总额,兴办的经济实体另行核定工资总额。鼓励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或到外资、乡镇、私营等企业工作。对辞职自谋职业的,由企业按上年本人工资收入的3倍发给安置费。

(三) 相应配套措施

1、 搞活劳动用工,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所有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都要逐步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双向选择、竞争就业。要结合社会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特点,积极实行临时性、季节性和非全日工、钟点工等多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增加就业机会。凡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企业职工,可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流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面向社会扩大服务范围,把破产、困难企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分流纳入市场调节,并建立起劳动力资源和用工信息库,及时向社会发布职业信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2、 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拓展新的就业岗位。发展劳服企业是平抑失业率、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措施。要抓住当前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利时机,大力发展以第三产业为主导、以促进再就业为目的的劳服企业,开拓新的生产经营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对劳服企业,主办单位应在资金、场地、技术设备、项目开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给予大力扶持。对兴办劳服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情况,给予一定银行贷款贴息。企业可以把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多种经营实体与劳服企业结合起来,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统一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富余职工到劳服企业工作,主办单位应根据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其原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津贴的正常发放。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兴办的劳服企业,要与建立生产自救基地结合起来,积极承担社会失业职工的安置。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的基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和扶持。

3、 统筹管理,合理开发城乡劳动力资源。要大力发展城镇各类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其它民营经济,发展投资少、容纳劳动力多的第三产业,确保就业岗位的不断增加。要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持求职证就业制度。今后企业招聘职工,都要从经过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后的人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不经过1年以上的职业培训,一般不宜直接就业。严格控制外省劳动力盲目流入我省,外省劳动力来我省务工实行流动就业卡(证)制度。今后对国家和省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所需的劳动力,省劳动保障部门可商有关部门在地区间调剂余缺。就业压力大的地区的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技校毕业生,除当地努力安置外,有关部门也应在全省范围内适当调剂安置。

4、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各地要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把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职工。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按国务院和省里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社会统筹范围,不得实行行业、部门统筹。

(四) 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再就业工程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城乡劳动力的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促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财政、税务、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系统要大力支持再就业工程,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各新闻媒介要广泛开展对再就业工程的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广造舆论,扩大社会影响,增强人民群众对再就业工程的参与意识。

[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实施再就来工程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6月4日鲁政发[199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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