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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居民在我省就业的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2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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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审批

对未经批准聘用和就业的处罚

有关管理规定

(一)申请与审批

1、对需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单位和申请来我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须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报告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厅批准,并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

2、被批准在我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在30日内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二)对未经批准聘用和就业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来我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除中止其就业外,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0倍罚款。

对未经批准随意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除中止其聘雇外,按受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倍罚款。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除缴销就业证外,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0倍罚款。

(三)有关管理规定

1、《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年检。对需延长合同期限的,须报省厅批准并办理延期手续。

2、各市地对台港澳人员来我省就业的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手续不全的,抓紧补办手续。

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由省厅统一印制;《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发放。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12月8日鲁劳发[1994]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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