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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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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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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7〕12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4号)精神,落实“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实施重点帮扶,促进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部署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尽快摸清本地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相关情况。到今年年底,全省基本消除城镇现有“零就业家庭”,有条件的县要力争全部消除。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今年年内,要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普遍进行帮扶,并力争25%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力实现就业,争取到2008年底,全省农村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各地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对农村低保家庭及其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形成“进村入户、抓低促面”的帮扶机制,把就业服务工作做到村、做到户、做到人。

二、建立申报认定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审核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对其中的失业人员,按照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字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招收“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单位,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

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

2.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申报认定

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是指农村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上述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登记并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凭证在全省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由我厅统一印制。

三、针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实施相关补贴,安置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要实施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开发适用性强的创业项目,指导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自主创业;扶持兴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推广适应于家庭手工加工的项目,引导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组织劳务输出项目,组织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

四、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

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将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进一步明确扶持政策,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要针对政策落实中的问题,改进操作办法,确保政策能够落到扶持对象身上。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探索低保、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之间的政策衔接,形成鼓励和吸引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积极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探索低保人员就业后其待遇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延续的办法,保证就业后的总体收入水平有所提高,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力争年底前使每个城市都能建立起失业保险、低保制度与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应组织他们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应组织他们进行求职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要将他们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就业准备活动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建立沟通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对低保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摸清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底数,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度,将援助任务落实到人。及时为援助对象上门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一对一”服务。要将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检查验收的重要指标。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街道社区平台的工作联系,积极搜集和提供适合零就业家庭的空岗信息。对特别困难、经街道社区认定的重点对象,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给予强化服务和托底安置。

五、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尽量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

完善调查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走访,准确掌握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总量、具体情况和就业愿望等,建立基本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制定城镇“零就业家庭”即时援助预案。各地要制定工作预案,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启动援助预案,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确保一定期限内实现就业,做到出现一户解决一户。

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各地对灵活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帮助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提高其就业稳定性。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调度通报制度

解决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问题,是解决民生问题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方面。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将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纳入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落实责任。积极协调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就业援助工作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和协调联动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统一规划部署本地区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尽快启动和着力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已经开展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我厅将及时总结各地援助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组织各地进行交流。

为推动各地工作进展,决定从8月起,建立调度通报制度。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在9月5日前,将自开展工作以来至2007年8月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表》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表》上报我厅。今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请各市将上月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上报我厅。我厅将按月通报各地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的工作情况。

附件:1.《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

2.《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

3.《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表》

4.《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表》

二○○七年八月七日

联 系 人:柳珈

联系电话:0571-85152875

电子邮箱:lj@zjlss.gov.cn

主题词:劳动就业低保通知

抄送:各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局(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7年8月9日印发

下载:浙劳社就〔2007〕129号附件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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