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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亡处理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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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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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亡处理试行规定

(摘录)

为了做好事业单位工作、生产中发生伤残、死亡的定性、后世处理等保险待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因公(工)伤亡待遇处理:

1、在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从事日常工作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或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伤亡的。

2、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工作致伤、死亡。

3、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或值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休息或睡眠时,遭到意外事故造成伤亡的。

4、工作人员因公(工)外出执行公务,调动工作,赴任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伤亡的。

5、组织派遣到国外工作人员(含驻外、援外、出国考察、演出及临时性因公出国人员),在国外遭到意外事故不幸伤亡的。

6、因工作环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系毒物中毒或因职业病死亡的(职业病范围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7、为保护国定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伤、死亡的。

8、参加本单位或上级组织举办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义务劳动及代表单位参加其它社会活动过程中造成伤亡,确非本人责任的。

9、在本机关集体食堂就餐(含参加会议食堂就餐,不含营业性食堂)发生食物中毒,造成疾病和死亡的。

10、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难)致伤、致死,经有关部门认定批准的。

11、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医疗事故(含计划生育手术事故)造成工作人员死亡或残废的。

12、因战、因公致残的工作人员,确因旧伤复发,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

二、因公(工)死亡、伤残定性、评残审批程序:

凡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需进行死亡、伤残定性和评残的,可根据1988年7月肋务院令第八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解释和民(1989)优字18号、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范围与条件,由本人所在单位分别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因公(工)死亡审批表》、《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属于因公(工)死亡定性的,经主管上级部门审查后,转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属于伤、残定性、评残的,经主管上级部门审查,转报同级评残委员会(评残委员会设在同级人事部门。中央驻陕事业单位报省评残委员会)批准后,发给《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抚恤卡》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伤残抚恤证》。

本规定公布前,事业单位已按财政部(89)财文字第455号文件精神办理了评残手续并颁发了伤残抚恤证的,不再另办。

三、 报因公(工)伤残、死亡《审批表》时,须同时附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伤者由本人申请,死亡者由家属申请)。

2、旁证材料:因公(工)负伤、死亡由组织出具的证明材

料(应注明负伤、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详细情节)和现场直接见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3、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要实事求是的证明确切的伤残部

位、对机体功能的影响程度或死亡原因)和原始病历资料。

4、本人所在单位对因公(工)伤残、死亡定性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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