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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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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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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向失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失业保险监督机构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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