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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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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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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审核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申请审核

责任处室: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85151526

设定依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办法》(待批)

办理对象: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申报条件: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出现收不抵支,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调剂申请:

1.按照《条例》规定征收失业保险费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

2.严格按《条例》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和标准列支的;

3.完成省下达的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任务的;

4.达到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指标的;

5.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的;

6.当地财政给予的补助已拨付到位的;

7.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未出现收不抵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促进再就业补助申请:

1.促进再就业任务较重,按照中央和省再就业政策规定,政策措施到位、工作成效显著,需要资金补助的;

2.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征收失业保险费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严格按《条例》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和标准列支的;

3.完成省下达的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任务的;

4.达到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指标的;

5.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的;

6.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收不抵支的,应填写省级调剂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报告;

2.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决算报表和统计决算报表;

3.当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文件;

4.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促进再就业补助的,应填写省级调剂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上年度失业保险工作情况;

2.上年度促进再就业工作情况和当地再就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3.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统筹地区申请省级调剂金,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2.省级调剂金调剂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情况共同确定。

办理时限:调剂资金在发文后的30日内由省级调剂金财政专户直接下拨至当地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说明: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浙江省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办法》已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上报省政府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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