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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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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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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停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参见:《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

执行日期: 1999年9月13日

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3、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中央驻鲁单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参见: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 2003年8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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