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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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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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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有特殊困难或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的,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夫妻双方均为失业职工的,只能由一方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不超过失业人员本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

用人单位在停产整顿期间,劳动者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不超过六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6]73号)

发布日期: 1996年11月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1月7日

参见: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豫人常[1996]25号)

发布日期: 1996年7月27日

执行日期: 19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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