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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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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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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浙江省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杭人计[2004[479号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人事局、编委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凡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或单位自行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属于本通知管理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是指招用在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或辅助岗位上不在编且不属于应签订聘用合同范围对象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人员。

  二、管理职责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由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同负责,各司其职,具体分工如下:
  1、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用工计划的核准与下达,牵头临时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经费核拨和监督管理;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服务及监督管理。
  4、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备案管理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用工计划的审核和下达及对系统内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5、用人单位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落实本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包括招用、考核、清退,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

  三、招用计划
  用人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单位后勤或辅助岗位的需要制定临时用工计划。用工计划由用人单位向人事(编制)部门按年度申报,计划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单位空缺的编制数。人事(编制)部门对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用工计划的核准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机关、财政补助、财政适当补助(不含医院)事业单位(以下称为审批管理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用工从严控制,用工计划经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后,每年年初下达,原则上用工计划不再追加。用工计划由人事(编制)部门以《关于下达招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复函》形式批复,并作为财政部门核拨预算经费的依据。
  财政适当补助(仅指医院)、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称为备案管理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用工计划由用人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下达,下达计划情况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四、招用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要从严控制,做到按规定报批和管理,公开招用。
  1、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先报批当年用工计划,填报《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用工计划申报(备案)表》,在核准的计划数内招用。
  2、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面向社会招考,择优选用。
  3、临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适合岗位条件的思想和身体素质。招用在专业技术、技术工人岗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由财政经费列支的临时用工岗位应优先安排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或失业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要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工作,勤杂岗位应按不低于70%的比例吸纳持《就业援助证》的困难人员。
  5、用人单位必须在招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及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前与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书面《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同时填写《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作人员录用备案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以保障用人单位及临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实行一年一清制度,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合同期满则自行终止。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延用的,要重新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续签不得超过三次。
  6、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作为单位次年报审及核准其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财政经费结算的凭据。
  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其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督促整改;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处理。
  8、审批管理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档案,凭人事(编制)部门批复计划(注明岗位名称及岗位个数),在招用期内可由原档案保管部门纳入档案委托管理,暂不调档;其他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后,仍应调档,也可自行委托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事务代理。

  五、招用待遇
  1、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人事(编制)部门有关临时工作人员用工计划的批复,统一安排,专款专用;其他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经费,按照“谁招用谁出资”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财政部门核拨经费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按照招用临时用工岗位不同等情况,由用人单位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定的工资标准含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3、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单应与本单位正式职工区分开来,编制《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名册》,单独发放,临时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在“其他人员支出”预算科目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发票等形式支付临时工作人员工资。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通过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在财政安排的“物业费”中列支。
  4、临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在确定录用关系后30日内为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临时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有关权益保障依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6、临时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用工管理,是各级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做到操作规范,依法有序。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萧山、余杭区及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用工管理可参照执行。

附件:(略)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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