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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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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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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事厅 冀人[1996]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的意见》已经1996年10月河北省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冀政[1996]83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的意见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务员制度,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失业或因公伤残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精心谋划,统筹考虑,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推进这项改革。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60号)等文件精神,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人事部门积极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在抓好秦皇岛唐山、衡水三个市全员统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进。试点市要按照上述原则,规范、完善试点方案。同时,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失业、工伤保险试点。

  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的承受能力,科学测算,提出合理的基金统筹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起步阶段个人缴费要控制在个人工资的3%以内。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的社会化程度。在明年年底,实现基金的市级统筹。

  要积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使工作人员因精简、被辞退等原因失业后的生活得到保障。要明确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标准和享受期限,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努力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

  要积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各地要在完善因公伤残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的基础尽快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加强社会保险队伍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管理费用单独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才能做好。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开展工作。劳动部门收缴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费和失业保险费后的结余部分以及帐、卡、表、册等有关资料,要尽快移交给人事部门管理,以保证这些人员退休、失业后,人事部门及时发放养老金的就业救济金。财政部门要配合人事部门搞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尽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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