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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劳动工资保险等方面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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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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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1993]1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劳动工资保险等方面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给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条例》和本补充规定的要求将权利不折不扣地下放给企业,不得中间截留,同时,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各企业也要按《条例》和本补充规定用好这些权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和经营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劳动工资保险等方面的补充规定    为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落实企业用人、分配自主权,促进企业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劳动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化劳动制度改革,落实企业用人权

   (一)企业用人逐步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新机制。劳动部门不再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职工人数和招工计划,企业职工人数主要通过工资总额进行间接调控。

   (二)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决定招工,不受城镇内行政区划的限制。在自治区范围内确需跨城镇招收职工农民合同工时,由企业提出招工条件、数量、方式和用工期限,按隶属关系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企业自行组织招收。企业有权根据需要,从外省区招收有技术专长的职工,劳动部门不再审批,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企业招收职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企业内部职工子女一律参加社会统招,不得搞内招和子女顶替。严禁招用童工。企业《招工简章》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后,由企业向社会公布,并自行组织考核和体检,自行张榜公布考核成绩和录用人员名单,自行办理招收录用手续。企业录用部门要及时为职工办理《劳动手册》、合同鉴证、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等服务事项。在有职业介绍机构的城镇,企业招收职工可委托职业介绍机构进行。

   企业在招录用职工时,有义务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做好接收安置退伍现役军人的工作,录用后,可以确定6—12个月的适应期,适应期满,按劳动合同进行管理。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企业应根据用工特点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招收少数民族职工,以保证少数民族职工队伍发展壮大。对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岗位,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尽可能多的招用女职工。同时,要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吸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招收50%以上有能力的残疾人。

   企业对新招的工人,要进行培训,以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企业要优先录用各类学校毕业生,并逐步做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提倡毕业生个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企业根据用人标准和岗位规范的要求择优录用。劳动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定向及委托培训的毕业生由委培企业接收安排。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选择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用工形式,都应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在企业内部实行合同化管理。企业原使用的计划外用工,经过清理,确属生产需要,且属城镇人口的,可由企业自行录用,到劳动部门备案。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职工可按规定到收缴原企业待业保险基金的劳动就业保险机构待业救济金,并在其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待业登记。

   (五)企业有权处理违纪职工。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经教育无效的职工,企业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开除。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破除企业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企业有权自主选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现有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凡不适合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可调整到生产岗位。对生产岗位的优秀工人,经考核合格,可聘用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所有人员均实行易岗易薪。

   (七)破除职工的所有制身份界限。允许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劳动力合理流动。职工在同一城镇内企业之间流动的,由企业自行办理流动手续。

   (八)企业要采用多种办法,积极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对距退休年龄还差五年之内的富余人员,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休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由企业参照退休、退职标准发给工资。职工本人和企业应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对其他下岗人员可实行厂内待岗、厂内培训,并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重新考核上岗。待岗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培训或转岗训练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决定。

   组织富余人员转岗训练,也可委托劳动部门组织培训。对转岗训练经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准,可在待业保险基金中转业训练费项下予以支持。

   开展多种经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富余人员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劳动就业保险机构对开办第三产业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从待业保险基金生产自救费项下予以有偿扶持。

   鼓励富余人员自谋职业。对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由企业审批,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待业保险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救济金一次支付给本人;企业可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企业与富余职工经过协商,还可以采取停薪留职、放长假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安置富余职工。

   (九)社会各方面都要为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条件。劳动部门应同企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通过厂际交流、社会调剂等形式帮助富余人员转换工作单位。

   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创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其中安置富余人员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可按《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免税优惠政策;安置富余人员和待业人员之和占职工总数50%以上的,可以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与乡镇企业合办的,还可以同时享受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page]

   (十)企业变更或终止后,其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并负责转岗、转业培训。

   由政府决定合并的企业,其职工由后并后新建立的企业接收,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也要帮助企业搞好人员的交流和调剂。企业之间实行兼并,由兼并方负责接收被兼并方的职工,劳动部门负责划转合并,兼并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分立,应划分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工资储备金,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其职工由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宣告破产的企业,其职工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安置。接收破产或被解散企业财产的企业,须同时接收其职工,劳动部门可核增其工资总额基数。破产企业和被解散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凡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产以及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其职工均可自行联系调出或辞职自谋职业。对于签订劳动合同而期限尚未届满者,可按国家规定,相应变更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转当地待业管理机构。

   (十一)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特殊规定以外,任何部门不得硬性规定企业机构设置。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比例,劳动部门不再审批企业的人员编制方案。对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政府职能或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其编制定员、工资总额的审批,仍按《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办理。

   (十二)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职工技术(业务)培训计划,自主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开展在职职工技术、岗位培训。对按国家规定,经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评定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聘用数额、职务、时间和方式。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按照《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开办技工学校,按招生原则自主确定招生数量和专业设置,也可以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并按照《工人考核条例》的要求,做好考核工作,为职工竞争上岗和按劳取酬提供科学依据。

   劳动部门要加强职工培训宏观管理,强化人才需求预测,制定职业培训宏观规划,实行政策引导,建立完善国家职业分类、技能标准和技能资格考核与鉴定权威机构,加强职业培训的师资、教材、教研、实习场地建设,为企业提供服务。

   二、深化工资制度改革,落实企业工资分配权

   (十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根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和提取分别采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走向科学化、制度公、规范化。

   (十四)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不再下达指令性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企业根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实际完成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在留足储备金后,自主安排使用。

   (十五)对经批准实行股份制和比照三资企业管理办法的企业,在坚持“两低于”的前提下,允许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使用。第一年的工资总额基数由财政、劳动部门核定,以后每年由企业提出,报劳动部门审核。每年年终,企业应将执行结果报劳动部门备案。

   (十六)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由财政、劳动部门核定,除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增加工资外,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内,自主分配。

   (十七)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生产需要,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可不再实行现行统一的等级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自主确定、采用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自主确定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自主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降薪的办法,劳动部门不再下达升级、晋级指标。

   (十八)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由劳动部门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

   (十九)企业提限工资储备基金时,工效挂钩企业,按照每年新增加的效益工资提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按照奖励基金提取数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提取。

   (二十)简化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企业提出按季度分列,每年一次报劳动部门审核,企业按月持《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开户银行提取工资。企业由于经济效益或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变化,需要增减工资总额时,按隶属关系到劳动部门办理追加、追减手续。

   (二十一)企业厂长(经理)的工资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劳动部《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确定。企业厂长(经理)晋升工资,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工资管理体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十二)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切实履行好管理社会保险的职责。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基金。

   (二十三)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企业按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银行代为扣缴,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工资中代为扣缴,并按社会保障号码记入《养老保险手册》。基本养老金按照自治区上的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工资多少计发,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在未实行改革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在完成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按10%的比例提取,但一年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5%。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分档记入职工帐户,存入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该基金专户。职工退休或调离后,企业应将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或分次发给本人。职工退休前死亡,此项资产按《继承法》规定执行。 [page]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并选择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银行开设的职工个人帐户。个人储蓄性老保险金的支付同上款。

   (二十四)待业保险按照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有利于促进再就业的原则实施。待业保险的实施范围,目前为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或者停产整顿的企业被精简的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企业富余职工。根据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待业保险应逐步推行到城镇集体、私营企业待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待业职工。待业保险待遇发放水平不低于社会救济水平,实行发放期限与个人工作年限挂钩,待业救济与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做好待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组织管理,合理运用待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

   (二十五)逐步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国家、企业、 个人合理负担医疗费用的办法。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企业可按职工年龄大小、工龄长短、伤病程度等情况自主确定。目前,个人负担部分可原则控制在一年内不超过本企业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开展职工大病疗费用统筹,选择有条件的县(市)或待业进行试点,可将退休人员医疗费用逐步纳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范围。

   (二十六)积极推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工伤保险专项基金,全部由企业缴纳,按行业、企业风险程度和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并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根据事故及职业病实行发生频率进行调整;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划分伤残等级,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责任补偿”。

   四、加强劳动法制建设,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宏观管住,微观放开”的原则,积极推进和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劳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劳务市场体系、社会保险体系、劳动执法监督检查体系,把管理职能逐步向统筹规划、政策指导、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咨询服务和检查监督的方向转变,管理手段向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的方向转变,管理范围向确定和调整全社会所有劳动关系和劳动标准的方向转变,切实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实施,依法对企业的用工分配、安全生产等行为进行监督,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和《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职工群众民主参与管理的制度。企业内部的劳动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保险福利等制度、规章、办法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

   (二十九)本补充规定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三十)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与《条例》一并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的内容,凡与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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