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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统筹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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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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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险[1999]14号

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

  为规范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现将《河南省省直统筹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河南省省直统筹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意见   一、 社会保险登记

  省直统筹行业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和省劳动厅《关于行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险[1999]7号)的规定,到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行业单位发生有关变更事项时,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发生合并、解除、撤销、破产而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二、 职工缴费基数申报

  各行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实行年申报制度。每年年初,各行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认真整理核对每位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情况,填入《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经职工签名确认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同时报送单位年度工资总额,以及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内容相一致的计算机软盘。职工工资收入额计算到元,工资收入统计年度为自然年度(1月到12月)。

  经审核确认后的职工工资收入即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作为计算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1998年度工资基数,从99年元月开始使用。从2000年起,缴费基数调整的时间与全省一致。

  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省社会保险中心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行业单位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三、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拨付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省社会保险中心根据各行业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行业单位费率和离退休费用情况,确定对各行业单位的基金征缴和拨付计划。因各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变动而引起单位缴费基数和养老金总额发生变动时,省社会保险中心对各单位有关基础数据和基金征缴、拨付计划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保证基金缴拨计划的执行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上缴下拨基金要于每月10日前完成缴纳和拨付。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最小单位为分。单位帐户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缴养老保险费的,要到省社会保险中心缴费;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帐户、户名的,要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省社会保险中心;单位资金一时周转困难的,应及时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提出书面情况报告。对不按上述要求造成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日加罚2‰的滞纳金。

  四、 建立和规范基础数据库与职工个人帐户

  尽快建立和完善各行业单位基础数据库,包括单位数据库、在职职工数据库及离退休人员数据库;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和省劳动厅的要求,从98年元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比例建立和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对无主管部门的中小型行业单位,其基础数据库及职工个人帐户直接建在省社会保险中心。要将每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基础数据填入《职工基础数据调查表》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基础数据调查表》,并于99年5月底前报送社会保险中心。已建立各项基础数据库或职工个人帐户的单位,要在99年5月底前直接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提供数据库软盘。

  有行业主管部门或虽无行业主管部门,但规模较大的行业单位,自身也要建立基础数据库及职工个人帐户。目前尚未建立数据库、个人帐户的单位,由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99年6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及数据库和个人帐户的建立等工作,并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报送数据库和职工个人帐户软盘;已经建立各项基础数据库和职工个人帐户的,要在99年5月底前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报送数据库和职工个人帐户软盘。

  上述两类行业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省社会保险中心对行业单位报送的有关基础数据、数据库及职工个人帐户要认真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作为各项业务操作的基础和依据。省社会保险中心根据各单位人员及费用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对有关数据库内容进行调整。对建在行业单位的数据库,由行业单位作相应调整。省社会保险中心根据单位和职工缴费到帐情况按月记录职工个人帐户。但对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行业单位,视同欠缴养老保险费,其拖欠月份不记录职工个人帐户。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时,省社会保险中心对各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储存按省公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记息,并将帐户储存额及记息情况向建有职工数据库的行业单位提供备份,由行业单位自己打印职工个人帐户单。其他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单由省社会保险中心统一打印后发给单位。

  各行业单位应为其每位职工发放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每个缴费年度结束时,各行业单位要将省社会保险中心和行业单位自行打印的职工个人帐户单发给职工,由职工依年装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各行业单位及职工个人可通过省社会保险中心开设的电话语音查询系统随时查询了解职工个人帐户情况。

  五、 各项日常业务手续的办理

  (一)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手续的办理

  1. 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办理。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起,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省社会保险中心从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次月起,暂停记录其个人帐户,并相应调整单位的有关基础数据和基金征缴计划。

  2. 建立与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办理。单位在办理职工录用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应及时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为首次就业和再就业的职工办理建立和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省社会保险中心为首次就业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从次月起,为建立或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记录或恢复记录个人帐户,同时相应调整对职工所在单位的有关基础数据和基金征缴计划。 [page]

  3.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办理。职工工作调动,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的转移手续。

  (1) 职工在省直统筹行业单位之间调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职工调入单位的录用证明或公函,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省社会保险中心对职工单位代码、名称等单位基础资料做相应变更,并从次月起相应调整职工调出调入单位的基金征缴计划。

  (2) 职工由行业单位调往省内地方企业或外省(市)单位的,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职工调入单位的录用证明或公函,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省社会保险中心从职工调出次月起调整职工调出单位基础数据和基金征缴计划。

  (3) 职工由省地方企业或省外调入省直统筹行业单位的,省社会保险中心在收到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转移手续和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手续,并通知行业单位。从职工调入的次月起,调整职工调入单位的有关基础数据和基金征缴计划。

  省社会保险中心将依据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为调入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恢复、转入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的6日至20日;转出手续随时办理。

  (二) 职工出国(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支付手续的办理

  职工出国(境)定居或死亡时,由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附《出国(境)定居证书》或《死亡证明》,送交职工所在行业单位。

  所在行业单位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申请表》一式两份,与职工或其家属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出国(境)定居证书》或《死亡证明》一起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省社会保险中心审核无误后,向出国(境)定居职工或死亡职工家属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同时注销养老保险关系。省社会保险中心从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的次月起,调整职工原单位基础数据和基金征缴计划。

  职工出国(境)定居一次性支付手续可随时办理。在职职工死亡一次性支付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的6日至20日。

  (三)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办理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所在行业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及时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登记表》,并与《死亡证明》一起,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省社会保险中心从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调整所在单位的基金拨付计划。

  对隐瞒或不及时报送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冒领养老金的行业单位,除加倍追缴冒领的养老金外,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的6日至20日。

  六、 财务与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一) 财务管理工作。各行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及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要单独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 社会保险信息统计工作。各行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省劳动厅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按照豫社险金[1999]14号文件的要求,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报表数据要真实、准确,并按要求书写统计说明。统计报表要按时报送;报送前,行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要认真审核并签章。

  七、 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组织管理

  为便于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统一管理,各行业单位应建立并理顺内部管理制度,将有关养老保险业务工作逐步归口到一个部门负责经办。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备社会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并按照省劳动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具体经办本行业单位养老保险日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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