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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铁路局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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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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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社[1999]1号

南昌铁路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和铁道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关于铁路劳服企业集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根据铁路集体企业特点和铁路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管理现状,经研究,现将铁路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按照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办法和要求,将南昌铁路局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整体移交省劳动厅所属的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1999年元月15日前完成交接工作。

  2. 经核定,这次移交南昌铁路局集体企业73户,在职职工10241人,退休人员587人,1998年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费率4%,全年应收养老保险费1250.1万元,全年应付退休费144.33万元。截止11月底基金累计滚存结余4069.7万元,其中,定期2650万元,国债500万元,活期存款919.7万元。移交时,结余基金全部移交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3. 铁路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后,保留原南昌铁路局集体企业管理局集体企业管理处社会保险机构,从1999年元月开始,参照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的主管单位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即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统一管理下,继续由南昌铁路局集体企业管理处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

  4. 从1999年元月1日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南昌铁路局集体企业管理处的社会保险机构,采取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结算方式,每年初核定调剂基金计划,年底前进行基金决算。南昌铁路局集体企业管理处的社会保险机构对所属集体企业采取全额缴拨的基金结算方式。

  5. 南昌铁路局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执行省人民政府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纳入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从1998年元月1日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6. 移交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南昌铁路局及所属集体企业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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