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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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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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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政办发[2001]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运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政府2001年第10次省长会议决定,对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我省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参保登记、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将已参保的党政部门下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和拨付情况逐户清理,形成完整的资料,连同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人事厅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定一名副厅长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确保稳妥完成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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