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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发放数据月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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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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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 甘劳社发[2000]36号

各地、州、市社会保险局(处),财政局(处),地税局: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地税部门征收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加强基金收缴、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起到了很好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发放工作,保证有关统计数据的准确、真实,现就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发放数据月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7月起,现已纳入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拨付、发放实行社保、财政、地税联合月报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收缴月报表”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填报一式三份,一分留存,另两份分送同级财政、社保部门。月基金收缴、划拨情况经同级地税、财政部门共同核实加盖公章后,再分别由各级地税、财政、社保部门逐级复核汇总上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由各级社保机构负责填报,月基金申请、拨付、发放情况经同级社保、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加盖公章后,分别由各级社保、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月报表样表附后)。县级社保、地税、财政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到地、市,地、市各部门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到省级三部门。其中:地税部门对已收尚未划拨基金、财政部门对应拨但未拨付资金、社保机构对欠发基金要附文字说明。

  二、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发放数据的真实、准确,是做好我省养老金发放,及时制定有关措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社保、财政、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做好基金收缴、拨付、发放数据的核实、上报工作。各地核实、填报数据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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